本報訊 昨天,首次提請審議的郵政法修訂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經營快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未經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一些企業不建立或者不執行驗視制度,從而導致非法寄遞槍支、毒品的事件將成歷史。
管理者最近3年不能有受刑罰史
針對當前快遞市場的混亂,非法寄遞槍支、毒品等違禁物品事件時有發生的現實,草案明確規定,國家對經營快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此外,草案還要求企業的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未受到過刑事處罰。
據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介紹,如此規定緣于快遞業務直接關係到用戶通信秘密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加強監管。由此,快遞企業不得經營由郵政企業專營的信件寄遞業務,不得寄遞國家機關公文。
郵政營業網點不得擅自撤銷
草案規定,撤銷涉及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必須經過郵政管理部門批准。徵收、拆遷郵政營業場所和郵件處理場所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要求,對重新設置作出妥善安排。
對於郵政企業未經批准,撤銷涉及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的行為,主管部門要對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審快遞許可證考慮國家安全
草案規定,郵政管理部門在審查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安全因素,並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同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建立並嚴格執行收件驗視制度。
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需要,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有權依法查驗,扣留有關郵件、快件,並要求郵政企業、快遞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提供用戶使用郵政服務或者快遞服務的信息,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應當配合併對有關情況保密。
責編: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