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報考政策規定
一、關於報考條件
1、哪些人員可以報考公務員?
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09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以下簡稱《招考公告》)中所規定的報考條件和《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09年度招考簡章》(以下簡稱《招考簡章》)中規定的職位資格條件者,均可報考公務員。
2、哪些人員不能報考?
此次招考公務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作弊行為且被給予不得報考公務員處理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新錄用的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係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回避關係。
3、2009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是否可以報考?
2009年畢業的定向生、委培生原則上不得報考。如委培或定向單位同意其報考,應當由委培或定向單位出具同意報考證明,並經所在院校同意後方可報考。
4、留學回國人員報考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留學回國人員報考的,除需提供《招考公告》和《招考簡章》中規定的材料外,還要出具教育部門的學歷認證、我國駐外使領館的有關證明材料。
學歷認證由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負責。報考人員
可上網(http://www.cscse.edu.cn)查詢認證的有關要求和程序。
學歷認證材料和使領館開具的有關證明材料等,應在面試時與其他材料一併交招錄機關審核。
5、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的畢業生是否可以報考?
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後,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6、2007年、2008年普通高校畢業生可否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報考?
2007年、2008年的普通高校畢業生,戶籍和檔案仍保留在原學校,原學校可以按應屆畢業生派遣的,可以應屆畢業生的身份報考。
7、什麼是“基層工作經歷”?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和生産一線工作經歷。基層和生産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鄉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基層和生産一線及農村工作的經歷。曾在軍隊團和相當團以下單位工作過,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過,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應屆畢業生在校期間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上述解釋僅適用於此次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的招考工作。
8、“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中的“兩年”如何計算?
“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中“兩年”的計算方法是:截止到2009年7月,報考人員在基層工作的累計時間為兩年。
9、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以何種身份報考?
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以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
10、“三支一扶”人員和西部志願者如何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