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的頒布標誌著我國完全進入建設性社會的法治時代??
改革開放初期到現在,我國社會曾經發生過幾次影響深遠的思想解放運動,它們對於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促進作用。1978年前後,思想理論界圍繞“真理標準”展開了大討論。這場思想爭論對於我國社會後來的發展至關重要。隨著實踐是檢驗真理標準的思想被公認後,才有了後來的撥亂反正和改革開放。另一次對我國改革開放影響深遠的思想解放,是1992年關於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爭論。改革開放後關於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憲法曾經有過幾種不同的性質定義:改革開放初期,我國經濟體制是“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到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經濟體制被定義為“有計劃的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到20世紀90年代又恢復了“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的提法。在這個歷史進退的關鍵時刻,1992年,我國改革開放的總設計師鄧小平同志大膽地提出,我國應該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此後,我國開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踐證明,這是一條真正的強國富民之路,國民經濟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人民也因此獲得了前所未有的權利和物質財富,但是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思想在當時也還是引起了較大的爭論。
我國物權法的制定所引發的思想觀念衝突,尤其是關於私人所有權方面的觀念衝突,其激烈程度是近年來少有的;而該法在這個頗有爭議的問題上的堅定態度所體現的改革開放精神,同樣也是罕見的。因此,我們認為,物權法的制定也是我國社會的一次思想大解放。
首先,物權法在私人所有權問題方面的制度,展現了我國社會對於民眾個人所有權的基本認識的思想解放。建立生産資料公有制這一目標應該不受質疑,但是在建立公有制之後,社會主義國家對於民眾個人或者私人所有權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這是一個需要認真思考和解決的問題。事實上,社會主義國家都曾經出現過嚴格限制個人或者私人取得所有權這樣的歷史。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的一項重要措施,就是擴大民眾取得財産所有權的自由,依法承認和保護個人或者私人取得的所有權,而且通過不斷擴大民眾可以取得財産所有權的範圍的做法,提高個人或者私人參與國民經濟建設的廣度和深度。現在,我國民間財富的總量已經超過了公共財産,人民獲得了改革開放的實惠,執政黨又一次獲得了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
其次,物權法在私人所有權問題方面的制度,展現了我國社會對於社會與經濟發展基本動力認識的思想解放。社會怎樣才能獲得持久而穩定的發展,這是包括社會主義國家在內的所有國家都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從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經驗來看,這種體制有利於推動經濟與社會發展。從法律上説,這種體制所具有的最大優勢,就是讓勞動者看到了自己勞動成果的所有權。活著就要生存和發展,所以每個人都有改善自己的物質生活條件的本能。這種進取心既然産生於自然,就應該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正如古人所説“有恒産者有恒心”。如果法律對個人所有權予以足夠的保護,那麼個人對財富的進取心就會變成促進社會發展的源源不斷的動力。我國改革開放的成功,就充分説明了這個道理。
最後,物權法能夠堅定不移地給予私人所有權充分的承認和保護,説明執政黨、立法機關和我國社會在重大立法上實踐了解放思想。長期以來,雖然我們在政策上承認和保護私人所有權,但是在法律上,私人所有權一直處於“立另冊”的地位。對於私人所有權實行壓制甚至打擊的慣性思維,仍然體現在各種立法之中。因此,儘管我國民眾已經走上了富裕之路,但是民眾對於自己的財産權利能否得到足夠的保護,還是信心不足。現在,由於物權法的制定實施,這些問題也就迎刃而解了。
那些以物權法承認和保護私人所有權為由來反對物權法的理由之一,是當前承認私人所有權的地位,具有替不良資産漂白的作用,也有承認貧富不均的作用。對於這些理由,社會上有相當的人予以認可,因此必須解釋清楚。首先,物權法並不是對於任何財産的佔有都會給予所有權,並給予所有權一樣的保護。那些不良資産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依據物權法取得所有權,所以物權法中的私人所有權制度絕對不會替不良資産漂白。其次,對貧富差距這個現實問題,我們必須承認這是社會的不公正,是應該消除的社會弊端。但是,我們也要對貧富差距予以認真的分析。如果貧富差距是因為分配不公造成的,那麼我們就應該在分配領域裏建立公正的法律秩序;如果貧富差距是因為先天性競爭能力不夠造成的,那麼我們就應該在競爭領域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比如對有殘疾的人或者是社會弱勢群體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等。但是我們無論如何不能鼓勵隨意剝奪他人私人所有權的精神。物權法主要是解決財産支配秩序問題的法律,無法解決分配問題和社會保障問題。
經過多方努力,物權法終於在關鍵的條文中反映了充分承認和保護私人所有權的精神。給予私人的所有權充分的承認,這是我們國家進入建設性社會的標誌。建設性社會在一定意義上是與革命性社會不同的社會狀態。所謂革命就是推翻;就是把以前依據法律建立的秩序予以否定掉,而重新建立一套制度。而建設性社會就是必須要承認既有的法律秩序,尤其是要承認根據以前的法律所取得的財産所有權的正當性。物權法的頒布比較徹底地解決了這個問題,我國社會因此而完全進入建設性社會的法治時代。(孫憲忠/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
責編:彭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