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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一年間:權利觀念啟蒙初顯成效

 

CCTV.com  2008年08月27日 16:29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半月談  

  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以來,迄今已近一年。一年前,物權法草案吸引了廣泛的關注、期待以及爭議;一年後,物權法以國法的權威為相關案件的裁判提供了依據,同時開啟了一場社會權利理念的思想啟蒙。在這一過程中,不僅民眾的權利意識進一步普及,而且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理念也隨之得到強化。

  3月7日,出席“兩會”的委員、專家做客新華網談物權法與物業糾紛,析維權爭議癥結

  手拿《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上法庭

  物權法規範的是物的歸屬與利用關係。通俗地講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什麼人可以對什麼樣的物享有什麼樣的權利,以及可以怎樣利用這些物。

  物權法的頒布實施不但使人民群眾對自己財産的權利有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有了更強有力的法律保護方法,而且從思想理念上對社會進行了一次權利意識的普及與洗禮。

  中國社會在傳統上缺乏權利意識,缺乏對他人財産權利的足夠尊重。尤其是在國家公權力面前,個人的私人財産沒有獲得應有的重視和地位。近年來,國家日益重視保護個人的合法財産,並將相關規定寫進憲法,但在社會生活中還是時常出現隨意扣押、沒收、侵害他人財産的行為。

  在物權法頒布後,尤其是實施以來,通過各種媒體的宣傳以及司法機關對物權法進行具體的適用,社會對物權的認識有了巨大的變化。越來越多的公民有了物權的概念,懂得了依據物權法行事,並用物權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開始引用物權法的條文和理論主張自己的權利,為自己辯護。物權法實施之後,在法庭上常常出現手持《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出庭的應訴者。物權法的頒布與實施使尊重權利、尊重他人物權的理念深入人心,直接推動社會的進步。這不僅有利於規範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發展,還將對人權保護、規制政府産生深遠的影響。

  部分法院受理的徵地拆遷糾紛數量銳減

  物權法主要是一部規範平等主體之間法律關係的民事法律,但為私權提供保護的同時也規定了行政機關公權力的界限。對公民合法的物權,行政機關必須尊重不能隨意侵害,並且要給予必要的保護。

  物權法的實施還促進了行政機關職能的完善。以房屋登記制度為例,在物權法頒布之前,我國的房屋登記制度主要是普通的産權登記。原有的登記制度並不能完全滿足社會的需要。物權法引入了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多項登記制度。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原建設部于2008年1月22日通過的《房屋登記辦法》,明確了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制度的具體操作規程,為公民提供了更全面的登記保護制度,同時也完善了房屋登記機關自身的行政職責。

  物權法對行政機關的另一個促進作用體現在行政訴訟方面。物權法對行政徵收、徵用、行政機關登記錯誤的賠償等問題都進行了相關規定。法院以此為依據,通過行政審判活動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有力地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尊重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北京某基層法院為例,每年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直接涉及房屋、土地的佔有相當的比例,若加上間接涉及房屋土地的案件,比例就更高。但是據統計,物權法實施近一年來,該法院迄今尚未受理一起因行政機關違法行政侵犯公民物權的案件。

  各地法院在物權糾紛中有了統一的標準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對民事裁判的一大貢獻。善意取得制度是現代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産的佔有人,在將財産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第三人在取得該財産時並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佔有人沒有權利出賣該財産,就可依法取得對該財産的所有權,這是對在正常的市場交易中沒有過錯的當事人的一種保護。

  在物權法制定之前,我國的法律中對善意取得制度語焉不詳,對其適用範圍和構成要件均不明確。因此導致了市場交易雙方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去調查核實對方標的物的權屬情況,這樣既浪費了社會資源,又降低了交易效率。而相應的糾紛一旦到了法院,因為法律存在空白,不同的司法機關往往因不同的認識,得出不同的結論,造成司法的不統一。

  物權法在第一百零六條明確了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及適用範圍,規定了交易主體可以善意取得物權。這項規定極大地促進了交易的效率,以二手房買賣為例,交易雙方省卻了大量房屋權屬的調查和證明工作,交易流程更簡潔,交易成本更低廉。從這個角度來看,物權法的實施是促進二手房市場的一大利好因素。

  類似的制度創新在物權法中並不鮮見,而且在司法實踐中都較好地發揮了作用。更重要的是,物權法整合了之前已有的民法通則、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內容,通過系統的梳理化解了此前民事法律內部存在的一些矛盾。

  物權法遠非一個句號

  物權法的頒布實施雖然在物權概念和意識的普及、為司法機關裁判案件提供依據等方面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寄希望於一部物權法來解決物權方面的所有矛盾是不現實的。

  前不久,北京發生了一起相鄰關係糾紛案件,原告為將電源引進自己的房屋,需要借用被告相鄰的房屋墻體架設電線。但被告以自己對房屋享有所有權,有權自行決定是否允許他人使用為由,拒不同意原告借用自己房屋的墻體鋪設電線。法院最終判決了被告應當向原告提供便利,原告可以在合理限度內利用被告房屋的墻體。

  類似的案例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這實際上反映出不少群眾的物權意識尚處於模糊狀態。經過多年的法制宣傳與教育,人們有了基本的法律意識和權利意識,但是權利應當合理行使的觀念還沒有完全建立。這在社會生活中的表現就是,不少人過分地強調自己的權利,忽視他人的合理權益。

  物權的實現還需要各項配套規定與實施細則。現在司法機關面臨的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物業糾紛的處理。物權法雖然對該類糾紛如何處理設置了相應規定,但仍顯得過於原則,不便於實施。比如,對於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小區車位歸屬等群眾廣泛關注的問題,物權法並沒有給出太明確的答案。各地司法機關的做法也不統一。

  針對司法中存在的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進行了相關司法解釋的制定工作,先後公佈了《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和《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等,面向社會廣泛徵求意見,力圖圓滿解決物權法存在的一些缺漏。(作者:安鳳德 係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責編:荀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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