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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錄製奧運賽事上傳網絡需承擔侵權責任

CCTV.com  2008年08月01日 10: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專題:版權保護與“五環”同行

專題:奧運新媒體版權保護聯盟反盜版行動啟動儀式

    新華網消息 日前,國家版權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廣電總局三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嚴禁通過互聯網非法轉播奧運賽事及相關活動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嚴厲查處未經許可轉播奧運賽事及相關活動的互聯網和移動平臺。7月31日14時30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許超做客新華網,就打擊通過互聯網非法轉播奧運賽事等行為的工作情況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

    7月31日14時30分,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許超做客新華網,就打擊通過互聯網非法轉播奧運賽事等行為的工作情況與網友進行在線交流。圖為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副司長許超與新華網主持人在訪談中。新華網 王翰林攝

    奧運賽事版權保護工作關乎我國國際形象和國家利益

    許超説開展奧運賽事及相關活動的版權保護工作,事關我國的國際形象,事關我國的國家利益。

    許超説,圍繞成功舉辦奧運會,全國上下各行各業均奮發努力,版權保護工作在這一關鍵時刻也不例外。從政治層面講,黨的十七大就“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加強網絡文化建設與管理 、營造良好網絡環境”有明確的指示和要求。奧運賽事及相關活動的版權保護工作,事關我國的國際形象,事關我國的國家利益。開展此項工作,對內是進一步凈化網絡環境,顯示我國政府打擊網絡侵權盜版活動、保護知識産權的堅定信心和決心;對外則是宣傳我國執法部門為打擊網絡侵權盜版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績,正面展示中國版權保護工作,引導國際社會對中國形成更為客觀公正的認識與評價。我們在保護奧運賽事及相關活動網絡轉播問題上如果做得成功,就會消除部分境外媒體和公眾對我們産生的某些誤解或者是不了解,會更正境外媒體對我們所作的一些錯誤報道。

    個人錄製奧運賽事上傳網絡需承擔侵權責任

    許超説,這裡指的“轉播”是指未經授權許可,擅自通過新媒體,同步或不同步地傳輸奧運賽事及相關活動視頻、音頻的行為。新媒體轉播分為兩種,一種是互聯網轉播,另一種是移動平臺的轉播。現在我們主要把精力放在治理通過互聯網未經授權非法轉播的問題上。“轉播”所包含的內容一個是指奧運體育比賽的賽事視頻、音頻轉播,其次就是相關活動的轉播,包括奧運會3800小時的比賽及開、閉幕式、測試賽、賽前賽後文化活動、聖火採集、火炬傳遞等相關活動,以及所有的視、音頻內容。

    國際奧委會對奧運賽事的轉播問題十分關注

    許超説,《奧林匹克憲章》第11條規定:“奧林匹克運動是國際奧委會的專屬財産,國際奧委會擁有與之有關的全部權利,特別是(而且不加限制的)涉及該運動會的組織、開發、轉播、錄製、重放、複製、獲取和散發的全部權利”。奧運賽事及相關活動轉播權包括傳統的有線、無線廣播電視轉播和新媒體,包括互聯網及移動平臺轉播。賽事和相關活動轉播是國際奧委會最主要的經濟來源,甚至超過了廣告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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