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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今起實施 媒體稱不影響企業做大做強

 

CCTV.com  2008年08月01日 08:15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  

  2008年7月29日,安徽淮北市新華書店內銷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單行本。據悉,醞釀了14年之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反壟斷法》)將於8月1日起施行。 中新社發 謝正義 攝

  將為中外投資者提供更好環境 反對利用優勢地位推行壟斷行為

  素有“經濟憲法”之譽的反壟斷法,在中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表決通過11個月後,將於今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

  旨在保護公平競爭的反壟斷法,涵蓋了市場經濟中幾類主要的壟斷行為,對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都規定了界定方式和處罰措施。同時,對於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也明確予以禁止。

  執法機構浮出水面

  按照反壟斷法規定,中國將實行“二元”執法體制:即國務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具體執法由國務院規定的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機構來進行。

  日前,國家工商總局在其官方網站上公佈了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俗稱“三定”方案),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面紗終被揭開,初見端倪。其中明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反壟斷職責為: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根據上述職責在國家工商總局內設立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承擔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的具體措施、辦法;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等。

  據一些媒體披露,國家發改委將專司反壟斷法規定的“價格壟斷”審查,商務部將成立專門的司局級單位,負責“經營者集中”的審查。

  更有利於中國吸引外資

  反壟斷法規定,外資並購境內企業,涉及國家安全的,應進行經營者集中審查和國家安全兩種審查。這一規定被懷疑對中國外資政策産生影響。

  近年來,隨著全球産業結構轉移的加劇,發生在中國境內的外資並購份額日益擴大。能源生産、機械製造、食品消費品生産、商業、金融服務業成為外資並購的重要領域。一些跨國公司對中國一些重點企業實施並購,激起了業界關於外資並購是否會危及國家安全的爭論。

  對外資並購本國企業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制度在美國等許多國家早已施行。中國也已初步建立了對外資並購的國家安全審查制度。2006年,中國商務部等6部門出臺《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明確規定對惡意的外資並購進行審查和監管。事實證明,這些政策並未對外商投資行為産生明顯負面影響,在中國繼續積極利用外資的政策效應下,外商投資企業規模繼續擴大。

  “中國積極有效地利用外資的政策沒有變化。目前,中國已經形成了以3部外商投資企業法律和相關配套法規以及《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為中心的利用外資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反壟斷法的頒布實施,確立了市場競爭的基本規則,將會為中外投資者提供更好的投資環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

  有利於國內企業做大做強

  作為以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為目的的法律,反壟斷法設立了規範企業行為的種種條款。有人因此擔心,這部法律的實施會限制中國企業的發展。

  “反壟斷法的目標在於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其本身並不反對企業做大做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反壟斷法強調既要防止經營者過度集中,形成壟斷;又要有利於國內企業通過依法兼併做大做強,發展規模經濟,提高産業集中度。

  反壟斷法明確規定:經營者可以通過公平競爭、自願聯合,依法實施集中,擴大經營規模,提高市場競爭能力;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應當予以禁止,但是,如果經營者能夠證明,集中對競爭産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於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對該項經營者集中作出不予禁止的決定。

  反壟斷法在禁止壟斷協議的同時,對中小經營者為提高經營效率、增強競爭力所達成的協議則不予禁止。

  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張穹日前表示,反壟斷法並不反對壟斷企業的客觀存在,而是反對壟斷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推行壟斷的行為。

  保護知識産權但防止其濫用

  反壟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依照有關知識産權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行使知識産權的行為,不適用本法;但是,經營者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適用本法。

  “反壟斷法不反對知識産權的權利人依照知識産權的法律獲得和行使知識産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在保護知識産權的同時,還須防止和制止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以維護競爭和保護消費者利益。”

  事實上,許多國家都將禁止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納入到了反壟斷法的調整範圍。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産權協議》中也規定,各成員可採取適當的措施制止或者控制那些可能構成對知識産權的濫用、在市場上對競爭産生不利影響的訂立許可合同的做法或者條件。

  中國亦不例外,在借鑒其他國家反壟斷法立法和執法經驗的基礎上,將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爭的行為,也納入到了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 (李有軍 劉曉林)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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