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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佈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協議管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

 

CCTV.com  2008年07月03日 23:5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7月3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公佈了《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這一司法解釋已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並將於2008年8月1日正式實施。

  “《安排》為內地人民法院認可和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的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的判決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介紹説,在香港回歸前,由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沒有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機制。香港回歸後,隨着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涉及兩地的民商事糾紛不斷增加,特別是《內地與香港關於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簽署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問題日益突顯。

  民商事判決的認可和執行問題是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協助領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兩地法律界高度關注的問題之一。

  黃松有説,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本着相互尊重、平等協商、求同存異、先易後難、務求實效的原則,於2002年7月首次啟動磋商。經過歷時4年的7次磋商,於2006年7月,雙方簽署了《安排》,首次明確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義務相互認可和執行對方的民商事判決。本次公佈司法解釋,是內地落實兩地磋商結果的具體體現。

  《安排》主要內容包括:《安排》適用的範圍、“判決”所涵蓋的文書種類;受理認可和執行申請的管轄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必須具備的條件;拒絕認可和執行的理由以及當事人的救濟途徑;申請執行的期限;受理認可和執行判決期間的財産保全;《安排》的溯及力等。

  黃松有説,公佈這一司法解釋,“將進一步表明內地人民法院依法維護香港和內地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誠意和決心。”《安排》的實施和執行將進一步加強兩地已有的司法協作關係,不斷拓展兩地之間新的司法協助空間。

  “司法解釋順應了香港回歸後兩地對判決認可機制的需求,填補了內地人民法院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判決依據的空白,使得訴訟當事人經一地法院判決確定的權利在另一地得到實現,既體現了司法為民的理念,也有利於維護兩地司法判決的效力,從而進一步增強兩地司法的權威性。《安排》為兩地經濟的不斷發展,為維護兩地居民、企業的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黃松有指出。

  黃松有表示,《安排》確定了一項新制度,使兩地相互認可和執行判決的程序統一、明確和簡化,增強了訴訟結果的可預見性,增強了跨區域投資、貿易的信心,使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之間的經貿往來、人員交流以及其他各項事務能夠在良好的法制環境下順利運作。

責編:王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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