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6月29日電(程義峰、孫穎)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辦法》,將於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這項地方法規規定:導致突發事件危害擴大最高可罰款20萬元。
辦法規定,對有關單位未採取預防措施,導致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或者突發事件危害擴大的,由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此外,辦法中還規定,對突發事件後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行為將嚴厲處罰。政府在突發事件發生後,要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而單位和個人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在辦法中也作出了明確的禁止性規定。辦法中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這意味著,任何編造、傳播虛假突發事件信息的行為都將屬於違法行為。
責編:張仁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