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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人中緬邊境開設賭場 內地公民成主要客源

 

CCTV.com  2008年06月28日 08:42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國青年報  

  6月11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名被告人和他們的律師依次魚貫進入大法庭,寬闊的場所竟顯得擁擠,如此規模的庭審陣勢令人嘆為觀止。

  昆明市人民檢察院的王凱石、馮亞雲、李韜、楊迪四名檢察官出庭支持公訴,並用先進的多媒體方法當庭出示證據。

  多名來自香港的被告親友坐在旁聽席上,聆聽庭審過程。

  由於被告人數眾多、案情錯綜複雜、證據汗牛充棟,庭審時間長達兩天,至次日傍晚方告結束。法官未當庭作出判決。

  7個月內,僅一網站就有5198人網賭下注86.8億元

  2004年以來,司法機關陸續接到報案,一些人士被賭場外聯人員以商務考察談判為名,誘騙到中緬邊境緬方一側的賭場賭博,有的因欠下賭債而被扣押。類似信息引起司法機關的特別關注。稍後,警方獲網絡匿名舉報,稱境外“新東方”賭場規模龐大、組織嚴密,並提供了賭場網站網址。警方據此追查,確認了相關信息。

  進一步的調查顯示,“新東方”的兩個賭場就設在距中國邊境沿線境外一帶,其中的木瓜壩賭場離中緬邊境線僅200米,絡繹不絕的現場賭客和網絡賭客沉溺于“新東方”,不少賭客傾家蕩産。數以千計的賭客絕大部分來自中國內地,賭癮大作時的豪賭産生的關聯犯罪和家庭危機多有發生。

  2006年1月23日,根據中央高層和公安部的指示,雲南省公安廳開始立案偵查境外賭場組織吸引中國公民出境參賭和網絡參賭案,以打擊日漸囂張的跨境賭博犯罪團夥,代號為“06專案”。

  聯合辦案工作組經過一年多的偵查,獲取了大量證據,證實譚氏父子涉嫌賭博犯罪。

  隨著證據事實的明朗,雲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行動隊奉命行動,先後在昆明、曲靖查獲7個參與“新東方”賭場網絡賭博的團夥。2007年3月,更大範圍的抓捕行動漸次展開,警方分別在廣東、北京、遼寧等地抓獲涉案人員53名,查獲7台網絡賭博服務器等大批證據。經過司法鑒定,從服務器的電子數據中發現,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僅通過“新東方”的其中一個網站參與網絡賭博的人數就達5198個,共計下注金額86.8億元,賭場從中獲利2.78億元。

  2007年9月5日,警方將被捕的涉案人員移交檢察院審查起訴。

  雲南警方向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起訴意見書”説,2005年以來,犯罪嫌疑人在中緬邊境緬甸境內公開開設賭場,組織、吸引大量中國公民參與賭博,涉案資金特別巨大、情節特別惡劣、危害十分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3條,涉嫌賭博罪。

  20名被告人中有4名香港居民

  2008年3月14日,昆明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20名被告人觸犯刑律,犯開設賭場罪。20名被告人中,有4名香港居民,包括第一、第二被告人譚志偉、譚志滿,他們是“新東方”的副總經理;被告人中還有8名女性,他們多為賭場的中高級管理人員或與賭場老闆關係密切;一名銀行職員因涉嫌為賭場提供資金便利也被起訴。

  檢方的《起訴書》説,1999年以來,被告人譚志偉、譚志滿、譚新初長期跟隨譚雄(另案處理)在與中國毗鄰的緬甸邁扎央、木瓜壩等地開設賭場,採用現場賭博、網絡電話投注、網絡直接投注等方式吸引大量中國公民參與賭博。賭場在互聯網上開設了多個網站進行網絡賭博,並秘密將服務器託管在廣州、東莞等地。

  賭場內部組織嚴密

  “新東方”賭場歷史悠久。

  譚志偉供述:1999年,他和父親譚雄就在雲南省德宏州瑞麗江中的江心島租賃賭廳經營,江心島位於中緬邊境線上。譚租賃的賭廳取名“新東方賭廳”,每天租金5萬元,賭博方法以“百家樂”為主,賭客只能現場下注。2002年,賭場因被警方查處而停業。次年,譚氏父子在緬甸邁扎央再次租廳經營“百家樂”,一個月的租金在300萬~500萬元之間。2004年後,譚氏家族先後投資兩億多元人民幣在緬甸邁扎央和木瓜壩建設了兩家酒店式“新東方”賭場。

  新的“新東方”賭場今非昔比,其內部組織機構嚴密,為賭博服務的科技手段非同凡響。

  兩家賭場員工最多時達到近3000人,檢察官獲取的證據中,有名字可考的員工就有1553人。賭場設有總辦、人事部、財務部、外聯部、網絡部、保安部、工程部、碼房和車隊等十多個部門。其中外聯部負責聯絡賭客進出賭場以及他們的食宿和往返機票,碼房負責籌碼和現金相互兌換,車隊的40多輛汽車為賭場和賭客提供服務。如果獲悉賭客要從外地前來,賭場會熱情提供“一條龍”服務,購買機票、中轉專車接送、直至帶入賭場。賭場擁有專業化的荷官(在賭臺上負責發牌和賠碼)隊伍,“百家樂”賭臺最大的下注金額達20萬元人民幣。

  譚氏家族多名成員控制著賭場的運轉,他們分別出任賭場的高級管理人員,屬下員工分為五個層次,分別佩帶紅、黃、藍、綠、白工作牌,分工明確細緻。

  衛星傳輸 網絡下注

  “新東方”原來只能進行現金現場賭博。2003年,該賭場投資數十萬元安裝了九畫面監控設備,把賭廳的監控錄像傳到監控室電腦,再通過電信網線傳輸到互聯網上。賭客只需上網下載“新東方”的軟體、輸入其專用網址和密碼,賭場的現場賭博情況即可實時顯現在面前的電腦上。賭客先往指定賬戶中匯入一定數量的賭資,然後雇傭“槍手”在賭場換取籌碼並用電話指揮下注就能在線遠程遙控賭博。

  2005年,“新東方”採用了高科技的賭博方式,除現場賭博和視頻電話下注外,網絡直接投注使賭博更加便捷,任何地方的賭客都可異地完成賭博:租用衛星線路,將賭場信息傳送到衛星,再通過衛星將信息傳送到安裝在各地的服務器上。賭客只要輸入“新東方”專用網址和密碼就能看到賭場現場視頻,然後啟動網絡投注設備直接在電腦上點擊下注。

  據“新東方”多名員工證實,賭客絕大部分是中國內地人,每天到賭場的數以千計,上海人、東北人、廣東人、浙江人和福建人居多。賭場使用的是人民幣。賭客有合法證件的走正規出境通道,其餘的則由賭場外聯通過簡易公路接送或跟隨當地邊民抄小道過境。進入邁扎央的賭客中,賭資多者可享受賭場免費的客房,賭輸後還可從賭場借貸到新的賭資。“新東方”在邊境瑞麗市開設了海鮮大酒樓,全心全意為賭客服務。

  “新東方”在銀行開設了大量的專用賬戶轉接賭資。一名賭場財務人員説,她手上就掌握著30余本存摺,資金最多時有1500萬元,主要用於賭場資金週轉。另一名財務人員説,他曾用賭場員工的身份證在銀行開了600多個戶頭。當地工商銀行分理處一名負責人證實,2006年1月~12月,“新東方”在該分理處的交易額約有1億元,主要是賭資流通,先後開立的個人賬戶800個左右。

  5名重慶賭客一個月輸掉四五百萬元

  “新東方”木瓜壩賭場的一名“槍手”説,2006年6月他替5名重慶賭客現場下注,用“百家樂”賭博,先後輸掉了四五百萬元人民幣。

  這家賭場裏遍佈著“槍手”,據説有300人~400人。他們領取固定的工資、電話費補貼,不時還有小費,是國內各地賭客的“替身”。這些“槍手”根據賭客網絡電話中的指令上幾號賭臺,碼房會依照賭客匯入的賭資情況和賭客的意思向“槍手”提供籌碼,“槍手”再聽從賭客的電話指令下注。

  一名杜姓賭客説,2005年6月,他的手機多次收到短信:“歡迎到新東方娛樂公司參加百家樂博彩活動”。杜與“新東方”的外聯取得了聯絡,隨後把賭資匯往賭場賬戶開始網絡賭博,杜在一年中匯出的賭資達120萬元。

  曾多次在邁扎央賭博的一名賭客在昆明開設了網投點,吸引賭客,使用的是“新東方”的賭博網絡,從中收取“洗碼費”。他和合夥人在居民小區先後開了兩個網投點,從2005年年底到2006年8月,下注金額3780萬元,輸了1900萬元,贏了1800萬元。在第一個網投點,他們獲得的“洗碼費”有50多萬元。

  “新東方”刺激著越來越多的內地賭客的神經,也嚴重威脅著國內的社會安定、挑戰著中國的法律。 庭審焦點:

  香港人境外開賭場是否適用中國刑法

  “新東方賭案”浮出水面後引起廣泛關注,一則因為該案涉賭金額巨大,被稱為迄今為止最大的網絡賭博案。而更讓法律界人士感興趣的是主要被告人是香港居民,賭場並非開設在中國境內,中國大陸刑法是否可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界人士在該案起訴前分析説,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具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對於香港人犯罪的法律適用可分為三種情形:一、香港人在香港犯罪當然只適用香港法律;二、香港人在大陸犯罪,依照屬地原則,應當適用大陸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三、香港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二元的法律適用制度,則只可能適用香港特區或犯罪發生地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

  因此,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很難根據大陸刑法追究譚志偉等賭場開設者的刑事責任。他們與緬方簽訂了合作協議,在當地開設賭場是合法的。而香港司法機關也拒絕把案發後逃到香港的第一犯罪嫌疑人譚雄移送回內地進行審判,並表示如譚雄構成犯罪,他們會按照香港法律追究,但不認為譚雄的行為構成賭博罪或開設賭場罪,只是以譚涉嫌洗錢對其進行調查。

  傾向於控方觀點的法律專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2005年5月聯合作出的一個司法解釋,該解釋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的司法解釋將有效解決本案的法律適用範圍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適用於香港地區,該法規定香港居民具有中國國籍,既然具有中國國籍自然就是中國公民;“新東方賭場”位於中緬邊境一帶,屬於規定中的“在我國領域外周邊地區”;賭場的員工、使用的網絡線路、通信設施、銀行服務均在我國境內,賭客基本上是中國人,符合“以吸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為主要客源”的規定。

  但負責“新東方賭案”的四位檢察官認為,“兩高”的司法解釋對本案件來説,還是無法解決一個根本難題:香港人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不能適用大陸法律。

  他們經過縝密推理,尋找到了破解難題之道:《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把“新東方賭案”定性為在我國犯罪,主要依據是,網絡賭博的最重要工具──服務器藏匿在我國境內,中國賭客參與網絡賭博的核心環節──投注行為也發生在我國境內,賭資的轉接都是通過我國銀行進行。因此,可以認定該案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的犯罪,適用我國刑法裁決。

  檢察官在《公訴意見書》中指出,木瓜壩賭場距中緬邊境僅200米,賭場只是形式上在緬甸境內,其他使賭場得以存在、運轉的所有條件均在中國境內,賭場開設者明知其行為的違法性,精心選擇賭場地點以規避我國法律的制裁。

  “這個案子的關鍵在於法律適用問題。”此案第一被告人譚志偉的辯護律師馬軍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規定,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才屬於“開設賭場”罪。

  馬軍認為,根據“兩高”的司法解釋,賭博網站和賭博行為都必須在中國境內,通過設在境外的賭場終端才能完成的賭博行為是其不能溯及的司法管轄領域。馬軍從司法管轄角度認定,這是一起香港人在緬甸開賭場的案件,我國司法機關並無管轄權。

  庭審中,部分律師為被告人做了無罪辯護。有律師形象地解釋了服務器和網站的關係。該律師説,服務器僅僅是網站的一個重要組成的硬體設備,僅僅是一種技術手段,與網站是明顯不同的兩個概念。服務器和網絡線路就猶如去澳門參與賭博而乘坐的飛機一樣,這裡的計算機與飛機沒有什麼不同,也只是一種工具而已,不能因為網絡工具使用者的錯誤做法而因此將工具的設立者認定有罪。

  “譚志偉開設的‘新東方’賭場在緬甸,並沒有直接在中國內地進行賭博,也沒有把賭博投注站設在內地,廣州等地設有網絡服務器,而網絡服務器並不代表投注站,目前也沒有法律規定在內地設網絡服務器就應該追究刑事責任。”他要求法庭作出無罪判決。

  此外,多名辯護律師則懇請法庭從輕判處涉案嫌疑人,量刑應按照每個人的工作性質因人而異,避免株連,以示法律的公正。

  張振宇律師是被告人譚志滿的辯護人,他對“網絡電話投注和網絡直接投注”兩種方式構成犯罪不持異議,但不認可公訴人對於現場賭博構成犯罪的指控。(記者 殷紅 通訊員 付琦)

責編:張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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