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消息(新聞30分):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今天上午繼續分組審議,今天審議的內容包括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等。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也就是原來的國有資産法草案,這一法律的起草歷時18年時間,受到廣泛關注。去年12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初次審議。此次常委會是對這個草案進行二審。
這次審議把法律草案的名稱由國有資産法改成了企業國有資産法。記者了解到,在審議過程中,這部國資法的適用範圍是一個爭論焦點。原來的法名似乎包含所有的國有資産,但從草案的內容來看,它只是對經營性國有資産做出規定,主要的調整對像是國家出資的企業。因此,草案決定把法名改為《企業國有資産法》。
[關注立法] 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提出國資企業子公司應受監管
另外,近年來很多中央企業通過改製成為集團公司、控股公司,其主要的經營活動發生在其下屬的子公司。目前,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150家中央企業再投資的子企業有15000多家。《企業國有資産法》草案能不能有效監管這些子公司,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
記者了解到,在審議過程中,對這一問題的爭論相當激烈。上次審議時,有委員認為,國家出資企業的子企業必須參照適用本法,否則法律將形同虛設。但也有委員和有關人士認為,國資企業再投資的二級、三級甚至四級企業,如果都由國資監管部門監管,將不利於發揮企業經營自主權,不符合政企分開的改革方向。
因此,在本次提交審議的草案二審稿裏,增加了一條:“國家出資企業對其所出資的企業參照本章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一條包含兩方面的意思,一方面明確了國資企業的子企業監管應參照本法;另一方面指出這種監管不是通過國資監管部門來管,而是由子企業所屬的一級集團企業來管,從而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
這一規定是否妥當,還要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責編:王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