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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川災後重建條例將防止重建對環境造成新的破壞

 

CCTV.com  2008年06月12日 16:56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央視網  
專題:四川汶川大地震


    CCTV.com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定於2008年6月12日(星期四)下午4時舉行新聞發佈會,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介紹《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的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今天下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在國新辦舉行的發佈會上介紹《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有關情況時表示,國務院法制辦在制定條例的過程中,把環境保護作為條例制定的一個重要方面去考慮,要防止在重建過程中對已經十分脆弱的環境再造成新的破壞。

    曹康泰介紹,在條例的具體條文當中,有關環境保護的內容體現在第三條、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七條。

    曹康泰表示,這些條文歸納起來主要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規定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遵循經濟社會發展與生態環境資源保護相結合。

    二是實施過三是地震災後調查評估應當包括地震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損害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方面的內容。

    四是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應當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科學、尊重自然,充分考慮資源環境承載能力。

    五是恢復重建時的城鎮、鄉村選址和建設工程選址,應當避開生態脆弱的區域。

    渡性安置應當避免對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以及生態脆弱區造成新的破壞;過渡性安置點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衛生整治,使用的消毒劑、清洗劑都要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避免對土壤、水資源、環境等造成新的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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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秀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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