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日前閉會,會後,常委會舉辦履職學習專題講座,由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胡康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全國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喬曉陽分別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職權、議事規則》、《立法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工作》、《監督法與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工作》的講座。舉辦履職講座,是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加強自身建設、提高依法履職能力和工作水平的重要舉措。其講座議題重大,內容精深,也為廣大讀者所關心。現本刊徵得主講人同意,從本期起,陸續予以刊載,敬請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職權和議事規則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 胡康生
講座內容提要: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
(二)常委會的組成、産生和任期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
(四)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
(五)全國人大常委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
(六)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服務機構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
(一)立法權
(二)監督權
(三)重大事項決定權
(四)人事任免權
三、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規則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制度
(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程序
憲法對我國的國體和政體作了明確規定。憲法“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它闡明了我國的國體,確定了我們國家的性質和各階級在國家中的地位。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它揭示了我國國家制度的核心內容和基本準則。在我國,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人民當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就是掌握國家政權,行使國家權力。憲法確立了同我國國體相適應的政體,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通過普遍的民主選舉,産生自己的代表,組成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各級人大都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大産生,對人大負責,受人大監督。這就從國家制度上保障人民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行使當家作主權利的根本途徑和最高實現形式。黨的十七大把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堅定不移地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內容。吳邦國委員長在十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的常委會工作報告和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次、第二次會議上的講話中,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好人大工作,提出了總體要求,作出了具體部署,我們一定要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切實貫徹。
憲法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職權、活動原則和基本工作程序,作了規定。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組織法,專門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一章,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活動原則和工作,作了全面規定。1987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議事和工作程序作了進一步細化。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的常設機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部分,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憲法賦予的職權。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全國人大選舉産生,向全國人大負責和報告工作,接受全國人大的監督。全國人大有權罷免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定。
全國人大設立常委會,是我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全國人大代表的人數不宜太少。按照選舉法的規定,全國人大代表總數不超過三千人,實際選出的代表人數都接近三千人。代表太多不便於經常性的工作,全國人大會議一般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只對國家最重大的問題作出決定。為此,憲法規定,全國人大設立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它的常設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人數相對比較少,便於經常開會,可以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及時對國家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充分發揮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職能,保證國家機關能夠經常、有效地運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根據1954年憲法建立起來的,至今已到了第十一屆。半個多世紀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和職權與過去相比,有了很大的發展變化。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較為有限,如1954年憲法沒有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法律的權力。1982年修改憲法,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將原來屬於全國人大的一部分職權交由它的常委會行使,並加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織建設,以充分發揮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作用。
(二)常委會的組成、産生和任期
全國人大常委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委員組成。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由全國人大選舉産生,候選人由大會主席團從全國人大代表中提名,經全體代表醞釀討論後確定正式候選人,交大會選舉。可以説,常委會組成人員是全國人大的常務代表。如果常委會組成人員因各種原因喪失代表資格,其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也相應終止。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産生,過去曾實行等額選舉,從1988年召開的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常委會委員實行差額選舉。六屆、七屆、八屆和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名額均為155人。為了改善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年齡結構和知識結構,加強全國人大常委會經常性的工作,提高議案的審議質量,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增加到175名,所增加的20名用於選舉一部分相對比較年輕、富有業務專長的委員。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繼續維持了這一做法,常委會組成人員名額仍然保持在175名。這是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一個重要舉措。
為了保證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工作進行有效的監督,保證常委會組成人員能夠集中精力從事人大工作,憲法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如果擔任上述職務,必須辭去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職務。這裡的“上述職務”,包括這些機關的所有職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大相同,都是五年。但兩者任期的起始時間略有不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這就是説,新的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開始時,上屆全國人大任期即告結束,但是,上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任期並未同步結束,在新一屆常委會未選出前,它仍需繼續行使職權到新的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産生為止,在這一段時間內,如果國家生活中出現必須由常委會審議決定的事項(如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急需任命駐外大使),常委會仍可以開會行使職權。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因換屆而導致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工作的中斷。但實踐中沒有出現過這種情況。按照廢除領導職務終身制的要求,憲法規定,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