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拉薩4月24日電 1959年民主改革前,西藏長期處於政教合一、僧侶和貴族專政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其黑暗、殘酷比中世紀歐洲的農奴制度有過之而無不及。
達賴集團和國際反華勢力打著“人權衛士”的旗號,對過去封建農奴主剝奪藏族人民一切人權的黑暗、野蠻、殘酷絲毫不加譴責,卻不顧謊言一再被揭穿,四處散佈翻身做了國家主人的藏族人民喪失了人權。
然而,據有關史料表明,舊西藏佔人口不到5%的官家、貴族和寺院上層僧侶等農奴主,佔有西藏的全部土地──耕地、牧場和絕大部分牲畜。農奴超過舊西藏人口的90%。農奴主佔有農奴的人身,把農奴當作自己的私有財産隨意支配,可以買賣、轉讓、贈送、抵債和交換。1950年的西藏有100萬人口,其中沒有住房的就達90萬人。
農奴主用差役和高利貸對農奴進行殘酷的剝削,僅當時西藏地方政府徵收的差稅種類就達200多種。農奴為農奴主支的差,佔農奴戶勞動量50%以上,高者可達70%到80%。藏族民諺中描寫道:“農奴身上三把刀,差多、租重、利錢高;農奴面前三條路,逃荒、為奴和乞討”。
農奴成年累月地辛勤勞動,卻連溫飽也得不到保障,經常要靠借高利貸勉強糊口,高利貸年利率一般都高達20%到30%,使借貸者利滾利,造成永遠還不完的“子孫債 ”和以借貸人和擔保人全部破産而告終的“連保債”。
西藏地方統治者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維護農奴主的利益。舊西藏通行了幾百年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將人分成三等九級,明確規定人們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農奴主運用成文法或習慣法,設立監獄或私牢。地方政府有法庭、監獄,大寺廟也設法庭、監獄,領主還可在自己的莊園私設監獄。刑罰極為野蠻殘酷,如剜目、割耳、斷手、剁腳、抽筋、投水等。
1959年,西藏進行了民主改革,百萬農奴從此獲得了人身自由的權利。
責編:趙德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