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受關注的許霆案已經讓公眾思考、激辯現行的法律缺陷,可再看杜益敏案和祝均一案,就更讓公眾搞不清楚現行法律量刑的公平與公正問題。
美容院女老闆杜益敏因非法集資7億元,于3月21日被浙江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犯有集資詐騙罪,處以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産。
杜益敏一審被判死刑的前一天,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原局長祝均一,因挪用小城鎮保險基金達158.56億元,被吉林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數罪並罰(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3月25日《中國青年報》)
這是兩個很有典型意義的經濟案,但處罰結果卻有天壤之別。一個是非法集資7億元判了死刑,一個是挪用公款158.56億元,卻只被判18年。後者所涉及的金額是前者的22.6倍,但獲得的懲罰卻遠遠輕於前者。而且後者所導致的損失,是截至案發前尚有124.21億元沒有收回。另外,後者是數罪並罰才判18年,而前者只是一個“集資詐騙罪”就判死刑。難道集資詐騙這個罪行所造成的社會危害要遠遠大於受賄、挪用公款以及濫用職權加在一起的罪惡嗎?
我不懂法學,但僅就這兩個案件對比,才知道法律有這麼大的彈性。我不禁要問,如果這種貪官都被輕判了,憑什麼美容院女老闆被判死刑?7億和158億哪個更大?法律不能是橡皮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也不只是一個口號。如此判決顯失公平,怎能服眾?
這樣的判決無疑將群眾帶入一個誤區:量刑標準因人而異。如果量刑上搞雙重標準,像祝均一這樣的挪用158億的貪官都不會判死刑,那其他貪官污吏還怕什麼?群眾自然也會問:到底貪官貪污多少錢才夠判死刑?
法官對腐敗分子的“仁慈”,就是助長了腐敗分子的氣焰。如果腐敗分子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就不能真正凈化社會風氣。判決有失公允,法律威信就將喪失。
近幾年來,儘管國家相關部門的反腐敗力度加大,但腐敗分子還是“前腐後繼”,且貪污金額越來越大,令人震驚。祝均一挪用158億都能輕判,這會助長多少貪官的慾望?在他們看來,貪多貪少一個樣,只要不是死刑立即執行,他們就有翻身的機會。如此一來,國家和人民的財産豈不被他們蛀空?
反腐工作必須來真的,不能是點到為止。因為貪官本身就隱藏很深,這就給反腐部門的工作帶來了一些難度,抓住了一個祝均一,還有一些貪官正在拿著國家和人民的財産享受。如果輕判貪官,就達不到殺一儆百的威懾效果,無疑會助長貪官的囂張氣焰,也有可能會引起群眾對法律公正性的誤解和質疑,依法治國又從何談起?女老闆集資和祝均一數罪並罰的案例,值得司法部門反思。
責編:張托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