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中國最高立法機關開始修改殘疾人保障法。26日,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草案增加了不少有關殘疾人權益保障的規定。
充實反歧視條款
殘疾人在教育、就業等方面遇到的歧視與不公,屢屢見諸報端,引起社會強烈關注。為此,修訂草案明確,普通教育機構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實施教育,併為其學習提供便利和幫助。修訂草案進一步規定,普通小學、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能適應其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要求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其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學校招收。
修訂草案規定,在職工的招用、聘用、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生活福利、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人。
為殘疾人創造無障礙環境
為給殘疾人出行和社會交流提供更好的便利,進一步規範和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從設施建設、信息交流、公共服務等方面增加了規定。
在設施建設方面,修訂草案規定,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築物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在信息交流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殘疾人獲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國家和社會研製、開發適合殘疾人使用的信息交流技術;國家舉辦的各類升學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任職考試,有條件的,應當為盲人提供盲文試卷、電子試卷或者由專門的工作人員予以協助。
在公共服務方面,修訂草案規定,公共服務機構和公共場所應當為殘疾人提供語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務;公共交通工具應當逐步達到無障礙設施的要求;有條件的公共停車場應當為殘疾人設置專用停車位。
明確參與國家社會事務權利
修訂草案規定,國家採取措施,保障殘疾人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
根據修訂草案,在制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時,對涉及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殘疾人聯合會的意見。
修訂草案還明確,殘疾人和殘疾人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殘疾人權益保障、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政府應開發公益性崗位
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明確,政府應開發適合殘疾人就業的公益性崗位。
修訂草案強化了政府責任,加大了為殘疾人提供公共服務的力度和範圍。修訂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必要措施保障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的實施,鼓勵用人單位超過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將受罰
通過大眾傳媒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將受行政處罰??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殘疾人保障法修訂草案,對嚴重損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修訂草案規定,對通過大眾傳媒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殘疾人人格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責編: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