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地處中國的西南部。居住在這裡的藏族先民,遠在公元前就與生活在中原的漢族有聯絡。以後,經過漫長的歲月,西藏高原上分散的眾多部落逐漸統一起來,成為現在的藏族。到唐朝(公元618-907年),藏漢雙方通過王室間的聯姻、會盟,在政治上形成了團結友好的親誼關係,在經濟和文化上建立了密切的聯絡,為最終建立統一的國家奠定了深厚的基礎。
1247年,西藏宗教界領袖薩迦班智達•貢嘎堅贊同蒙古皇子闊端在涼州(今中國甘肅武威)議定了西藏歸順的條件。
1271年,蒙古汗政權定國號為元,並於1279年統一了全中國,西藏成為中國元朝中央政府直接治理下的一個行政區域。
1368年明王朝接替元王朝,繼承了治理西藏的權力。
1644年,清王朝進一步加強了對西藏的治理。1653年、1713年清朝皇帝分別冊封五世達賴喇嘛和五世班禪喇嘛,自此正式確定了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的封號,以及他們在西藏的政治和宗教地位。
1719年,清政府派軍隊進入西藏,驅逐盤踞拉薩三年之久的準噶爾部,著手改訂西藏的行政體制。
1727年,設駐藏大臣,代表中央監督西藏地方行政,西藏與四川、雲南、青海的界線,也於此時派員正式勘定。
1793年,頒布了《欽定藏內善後章程》,共二十九條。同時,在西藏成立正規藏軍,從內地調駐西藏各地官兵1400多名。藏漢軍隊統由中央派駐的官員管轄,並決定在西藏照內地之例,設立鑄錢局,鑄造官錢行使,銀幣正面背面分別用漢藏文字鑄“乾隆寶藏”字樣。
從1727年始設駐藏大臣到清王朝覆滅的1911年,清中央政府先後派遣駐藏大臣達百餘人。
1912年3月,中華民國南京臨時參議院頒布的民國第一部憲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明確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領土的一部分。同年,北洋政府設立蒙藏事務局(民國三年改為蒙藏院,隸屬國務院),任命貢桑諾布為總裁。
1912年8月10日,為組建中華民國第一屆正式國會,北京政府頒布《中華中國國會組織法》和國會議員選舉法,規定西藏地方民眾參加選舉的辦法和被選舉的議員直接參政。
1927年,中國國民黨在南京組建國民政府,並於1931年召開國民會議,十三世達賴喇嘛和九世班禪額爾德尼均派出正式代表參加。這次國民會議制訂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總綱第一條規定:西藏是中華民國的領土。西藏地方政府和班禪的行政機構堪布廳的代表,還參加了南京國民政府于1946年召開的國民大會。
1929年國民政府設立蒙藏委員會,主管藏族、蒙古族等少數民族地區行政事宜。
1940年4月,國民政府在拉薩設立蒙藏委員會駐藏辦事處,作為中央政府在西藏的常設機構。
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與西藏地方政府簽訂《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簡稱“十七條協議”),西藏實現和平解放。
1959年,西藏上層統治集團中的一些人為維護封建農奴制度“永遠不變”,在帝國主義勢力的支持下,于3月10日發動全面武裝叛亂,圖謀把西藏從中國分裂出去。同年3月28日,國務院宣佈解散原西藏地方政府,由西藏自治區籌委會行使西藏地方政府職權。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自治區籌委會領導西藏人民,迅速平息叛亂,並實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廢除了封建等級制度、人身依附關係和各種野蠻刑罰,百萬農奴和奴隸獲得翻身解放。
1961年,西藏各地開始實行西藏曆史上從未有過的普選,翻身農奴和奴隸破天荒第一次獲得了當家作主的民主權利。
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正式成立。
1984年,中國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確立為國家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為西藏人民充分行使自治權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記者馬振華整理)
責編:趙德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