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發〔2008〕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工作規則》已經2008年3月21日召開的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國務院
二○○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國 務 院 工 作 規 則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國務院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産生的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三、國務院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執政為民,忠於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五、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六、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總理、國務委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九、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十、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實行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發佈命令。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國務院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國務院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二、健全宏觀調控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十三、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強化政府促進就業和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機制。
十五、強化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