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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誤區:把《勞動合同法》等同過去的"鐵飯碗"

CCTV.com  2008年03月14日 12:14  來源:CCTV.com  
專題:2008年全國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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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3月14日上午,全國總工會及有關方面負責人將在大會新聞中心(梅地亞中心多功能廳)就“維護職工權益情況”接受中外記者的集體採訪。

    [中央電視臺記者]謝謝。我有一個關於《勞動合同法》的問題想請問張主席。我們知道這部法律於今年的1月開始實行,雖然時間不長,但是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有的僱主強行與職工解除合同,簽訂了短期的合同,在有些中小企業,可能有些職工還沒有簽訂合同,張主席是如何看待這些問題的?這部法律應該説對於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協調勞動關係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您認為在這個過程中,工會組織應該發揮什麼樣的作用?謝謝。 

    [張鳴起]首先,我想説的是,《勞動合同法》作為規範用工制度的一項重要法律,它從今年的1月1日實施以來,受到了廣大企業和勞動者的普遍歡迎。雖然短短兩個多月的時間,我們感覺到,原來存在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問題已經有了根本的改變,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在大幅度的上升。據調查了解,已經達到了80%─90%。廣東省總工會、省委辦公廳、省社保單位一起做了一個調查,他們省裏的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了90%,個別城市達到了95%以上。應該説,《勞動合同法》實施了兩個月多一點,在規範勞動用工制度,促進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方面已經明顯地顯現出,《勞動合同法》這部法律的整體實施情況是比較好的。

    但是正如這位記者提出的,《勞動合同法》在實施過程中也確實碰到了一些問題,就是剛才這位記者朋友説的,一些單位採取勸説職工辭職、將職工轉為勞務工等問題。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我認為主要是對於《勞動合同法》中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讀造成的,採取了一些規避法律的行為。

    《勞動合同法》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主要是針對我們現在存在的勞動合同短期化比較突出,一些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甚至是一年幾簽的情況作出的,目的是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較長時間的勞動合同,這樣做有利於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有利於提高勞動者的素質,增強勞動者對企業的認同感和責任感,也有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但是,一些人誤讀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認為它又回到了過去的“鐵飯碗”,認為它是一種終身雇傭制的合同,採取了一些規避措施。

    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就是雙方約定沒有確定終止時間的合同,並不是終身雇傭制。在法律條文的規定上,它有以下三種情形是可以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樣被解除的,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違法、違規,或者因病因傷不能適應工作,還有競爭性裁員。換句話説,無固定期限合同在管理和解除的條件上,與固定期限合同是一樣的。如果再多説一點,無固定期限合同這項制度的確立是《勞動法》確立的,是1995年實施的《勞動法》確立的。但是《勞動合同法》作為《勞動法》當中的用工制度的專門法律,在這一點上比原來有一些發展,就是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條件放寬了,10年就可以,簽訂兩次也可以,在這些方面確實有一些發展,但是不會造成“鐵飯碗”和一些企業擔心的用工的靈活性受到影響,不會僵化用工機制。其實除了我剛才説的三個條件可以解除無固定勞動合同以外,《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比《勞動法》放寬了,在解除上又增加了兩條規定,不造成用工制度的僵化。

    一個就是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以進行裁員,這在《勞動法》中當時是沒有的,是放寬的。同時也確立了企業在訂立合同時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的時候也是可以裁員的。所以從這個角度上講,《勞動合同法》還是比較好地處理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一些用工長期合同帶來的對企業和職工的問題。

    所以,企業沒有必要擔心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會帶來用工機制的僵化,並不會影響用工機制的靈活性,更不應當採取一些勸辭職工等這樣一些行為來規避法律。作為工會組織,我們已經要求我們各級工會組織要積極地配合政府的執法部門,並且採取一些措施制止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謝謝。

責編:田詩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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