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9日上午9時,全國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全國政協委員、民盟湖南省副主委、湖南省監察廳副廳長李利君在會上發言。
健全國家問責制度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
胡錦濤總書記在中紀委十七屆二次全會上指出:要以改革精神推進制度建設,加強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努力形成權力運行監控機制。這一機制的基本目標是規範制約公權力的運行,而建立問責制是其核心內容。
我國已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問責的法律、紀律規定,如《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黨和政府也是很重視對黨政領導幹部失職責任追究的,如對安全責任事故的查處等。可以説,我國問責制已基本形成,它對加強權力運行的監督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隨着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問責制在實施中逐漸顯現出了一些不可忽視的缺陷或不足,主要表現為:
1. 問責範圍欠全面。現行問責制強調對行政機關領導幹部的行政問責,這固然是應當和重要的,但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僅強調行政問責是不夠的,因為問責是問公權力運行之責,問責的範圍依法應當包括一切掌握公權力機關單位如黨政機關、司法機關和公共事業管理單位的領導幹部等等。
2. 問責制體系欠完備。現行問責制主要限於違反法律和黨紀政紀的問責,缺乏對權力運行者政治和道義層面的問責,這可以説是導致一些地方責任事件發生後處置遲緩、影響擴大和問責中“丟卒保帥”等現象發生的一個原因。對權力運行者的這種問責主要是基於憲法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如維護黨和政府形象,對人民利益損害的道義救濟等),從政治和道義上承擔的責任,是對所有領導幹部的一種共性問責,不同於單純對個人違法違紀行為的個性問責,是問責制體系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也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具有的一種制度。
3. 問責制可操作性不強。如被問責人的申辯程序因規定籠統而難以操作,對效率低下等勤政效能問題因缺乏具體規定而無法問責,以致各地各行其是,降低了問責制應有的統一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針對存在的問題,按照建立體系完備、程序科學、適用性強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問責制度體系目標,適當借鑒國外通常做法(發生問責事件後立即作出公開道歉、免職等反應),結合國情,建議當前抓緊從以下幾方面推進我國問責制的完善:
1. 完善問責制的宗旨、原則和適用範圍。確立以憲法、法律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為國家問責制的宗旨,明確問責制適用於所有公權力機關和單位的領導幹部、堅決貫徹“有權必有責”、問責與責任相適應原則,並依據這一原則修改和完善現有規定。
2. 完善問責制體系。除修改完善現行有關問責規定外,當前特別應抓緊研究制定有關政治和道義層面問責的制度,這可以彌補紀律和法律追究的空當或不足。政治和道義層面的行為規範和要求是憲法和社會主義道德原則對各類領導幹部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的要求,其衡量標準具有統一性,是所有公權力機關單位領導幹部都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因此,該制度的建立應當是完全可行的。
3. 正確處理好三種問責的關係。政治道義、紀律、法律三種問責方式之間存在一種遞進關係,構成一個完整的問責體系。政治道義問責是前提和基礎,也是追究責任的一種快速反應方式,有利於儘快平息事態,消除民怨,同時,它還可以為進一步的紀律和法律問責鋪平道路,但它不能替代紀律和法律的追究,三者之間應當有機銜接,配套使用。
4.完善問責方式和程序。按問責程度與其責任大小相當的原則進一步規範自我問責和組織問責的方式和程序。如完善檢討、道歉、請辭、免職等問責方式和操作程序,明確事件發生後立即啟動政治道義問責程序等。
5.適當界定問責面。可按照問責適當、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明確對事關全局、情節嚴重、不良影響較大的問題或事件為問責的依據。
6.明確問責制的執行主體。按照中共黨管幹部的原則,對涵蓋所有領導幹部的問責制,宜由各級黨組織歸口管理,國家問責制也宜由中央頒佈。具體執行可明確:黨的機關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問責,由各級紀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受理;擔任政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公共權力單位領導職務的中共黨員及非黨員領導幹部的問責,由紀委或監察部門&&調查,提出問責建議交相關任免機關作出問責決定。
總之,建立健全這樣一種適用於所有公權力機關單位領導幹部的、包括法律紀律及政治道義問責內容的、統一的問責實體和程序制度體系,將有力推進我國權力運行監控機制建設進程,促進我國政治制度和國家監督體系的完善。
責編: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