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TV.com消息(新聞60分):2008年3月8日上午9時,全國政協十一屆一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工商聯黨組副書記、專職副主席宋北杉代表全國工商聯在會上發言。
保護勞動者權益和促進就業不可偏廢
2008年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對於中國的勞動關係來説,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年。今年相繼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無疑會對促進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産生重大影響。實施勞動法律,有必要十分重視正確處理保護勞動者權益和促進就業的關係,兩者不可偏廢。
一、民營經濟已經成為我國就業的主渠道
在改革開放三十年的今天,民營經濟從業人員約佔全國非農就業總數的80%左右,已經成為解決就業的主渠道。就業是人民群眾的生活之本,因此,對於為促進就業作出巨大貢獻的民營企業應更加鼓勵、支持,促進其健康發展。
二、民營企業勞動關係總體上比較穩定和諧,存在的問題亟待解決
全國工商聯調研顯示,近幾年來民營企業在勞動合同簽訂率、勞動者工資收入、社會保障水平等方面都有明顯改善,尤其大型民營企業勞動關係總體比較穩定和諧。但不少民營中小企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民營中小企業的勞動關係仍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如勞動合同簽訂率較低,合同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規範現象、合同約束力不強,部分企業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員工參保比例不高等。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影響企業勞動關係的和諧,不僅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也阻礙了企業的健康發展。
三、用發展的眼光看待民營企業勞動關係問題
我國現階段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規模的民營企業發展很不平衡,總體尚不成熟,平均壽命不足5年。既具有經營靈活、市場反應快等優勢,又有易受季節或市場等因素影響、經營波動頻繁和員工流動性大等特點。這些問題大多數還屬於發展中的階段性特徵,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隨著民營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社會主義法制的健全,許多問題都將在發展過程中逐步化解。
四、全面實施勞動法律,是推進民營企業建立和諧勞動關係的關鍵
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我國勞動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可分割,必須全面實施。既要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又要鼓勵企業擴大就業,兩者要同時兼顧。只有企業得到健康發展,勞動者才能得到穩定的就業。在和諧的勞動關係中,企業與員工的利益是一致的。
(一)儘快制定勞動法律實施條例
實施條例一要充分考慮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吸納就業量大、利潤空間小、經營靈活、市場反應快但承受市場波動能力弱等特點,不僅要充分體現我國基本國情,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扶持民營中小企業發展。二要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在保護勞動者權益的同時,切實重視和保護民營企業就業主渠道和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作用。
(二)加強政府勞動關係協調工作機制建設
針對民營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企業普遍認為繳費負擔重,社會保險關係轉移困難,許多農民工不願參保等情況,政府應加快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三方機制是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的主要形式,當前的三方沒有工商聯是很不完整的。工商聯作為黨和政府聯絡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作為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在推動民營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中擔負重要的職能,從制度上確立工商聯在三方機制中的地位,將更加有利於推進民營企業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
(三)正確引導輿論,營造促進民營企業和諧勞動關係的社會氛圍
宣傳勞動法律,要全面闡釋條款內容,減少可能産生的認識歧義。在依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應宣傳依法保護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不僅要使民營企業認識到保護好職工權益是社會進步的必然趨勢,有利於民營企業的長遠發展;也應使員工認識到,維護好企業的健康發展也有利於員工的利益。要使全社會都充分認識到,和諧勞動關係對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意義重大。
讓我們努力為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促進民營企業和諧勞動關係,為構建和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貢獻力量。
責編: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