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2月29日電(記者陳菲)國務院法制辦29日公佈的《博物館條例(徵求意見稿)》規定,博物館的設立實行行政許可制度。在申請設立博物館提交的博物館章程草案中,應包括博物館設立者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承諾。
徵求意見稿規定,依照條例設立的博物館具有法人資格,享有博物館的權利,承擔博物館的義務。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公佈本行政區域博物館名錄,並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徵求意見稿規定,申請設立博物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固定的館址,設置專用的展室、藏品保管場所和安全消防設施。展室應適宜對公眾開放,展室面積應與展覽規模相適應。
(二)具有與博物館宗旨相符合、一定數量且能形成展覽體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資料。博物館的藏品數量應當在500件(套)以上。依託不可移動文物設立的博物館,或收藏大型藏品的博物館,其藏品數量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三)具有必要的辦館資金和保障博物館運行的經費。
(四)具有與辦館宗旨相符合的專業技術和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數量一般應不低於全館正式職工數量的70%。
徵求意見稿規定,申請設立博物館應提交博物館章程草案,內容包括下列主要事項:(一)博物館名稱;(二)宗旨及業務範圍;(三)組織機構,包括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産生辦法、人員構成、任期、議事規則等;(四)藏品取得、保護、管理、使用、處置的原則和程序;(五)藏品以外資産的管理和使用原則;(六)博物館設立者不要求取得經濟回報的承諾;(七)章程修改程序。
責編:馮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