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馬山縣古寨鄉古寨村一村民藍某非法採集一塊具有觀賞價值的“龍”狀鐘乳石回家被國土部門行政罰款9.5萬元,他即把國土部門告上法庭。近日,廣西馬山縣人民法院對廣西第一起個人非法盜採“龍”狀鐘乳石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維持對藍某的行政處罰決定。這是廣西首例經過法律途徑解決的鐘乳石案。
2007年初的一天,馬山縣古寨鄉古寨村村民藍某到該鄉民興村古記屯刁王山的蟒蛇洞遊玩時,發現一塊很像傳説中的龍狀鐘乳石,隨即對其愛不釋手,想方設法把其弄走。
2007年2月8日,藍某在朋友的幫助下,沒有辦理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偷偷將這條2米8長、重達250公斤左右的“龍”狀鐘乳石搬運到家裏。
2007年2月13日,在接到群眾舉報後,該縣國土部門立即組織執法監察隊員會同古寨鄉國土所及派出所幹警前往藍某家核實情況。經過了解查看,執法監察人員確實在藍某家的地板上看到一塊長約2.8米,形似龍狀的鐘乳石,執當執法監察人員在現場進行拍照、查封實物(打封條)的調查取證工作時,突然遭遇200多名當地的群眾對的圍攻、漫罵、毆打,為避免事態激化,執法人員被迫撤離執法現場。
為追查鐘乳石下落,馬山縣國土部門立即向當地公安局報案,晚上10時左右,公安局出動警力介入調查。但過後不久返回現場時龍狀鐘乳石已經被轉移藏匿。經過國土資源局和公安局人員的不斷努力後,終於把“龍”鐘乳石追回,馬山縣國土部門于8月31日對藍某作出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採出的鐘乳石;2、並處以95000元人民幣的罰款。
藍某對馬山縣國土部門的處罰不服,認為,依照《礦産資源管理法》及《礦産資源分類細目》,鐘乳石並未列入礦産資源的範圍,自己採集鐘乳石的行為不屬於非法採集礦産的範疇,縣國土部門對他的處罰是錯誤的,於是他在2007年11月21日,向廣西馬山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行政處罰,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並賠償原告名譽和精神損失10000元。
法院在公開開庭審理時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第39條、第45條規定,未取得採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産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産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原告藍某沒有辦理開採鐘乳石相關審批手續,擅自採集鐘乳石,其行為已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
2008年1月14日,廣西馬山縣人民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依法判決:1、維持被告馬山縣國土部門對藍某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駁回原告藍某請求被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名譽和精神損失10000元的訴訟請求。(通訊員李曉棠 林峰)
責編: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