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個稅起徵點將伴隨著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實施被調整至2000元。
近日,國務院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下稱《條例》),並決定《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同步施行。
國務院法制辦、稅務總局和財政部相關官員表示,作為《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行政法規,《條例》隨著前者的修訂也應作出相應修改。
由此,《條例》主要從幾個方面作出了修改。首先,將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其次,調整了涉外人員(即《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人)工資、薪金所得的附加減除費用標準。
“考慮到現行涉外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總的減除費用標準高於境內中國公民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從稅收公平的原則出發,應逐步縮小差距,直至統一”。上述官員説,在涉外人員的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時,將其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月調整為2800元/月。
上述官員認為,這種修訂將涉外人員總的減除費用標准保持現行4800元/月不變,既縮小了差距,也保持了稅收政策的連續性。
此外,新修訂的《條例》明確了個人所得的形式除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外,還有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規定對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目前,我國對證券收入所得以及實物所得不徵收個稅。《條例》第九條規定:“對股票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國稅總局官員在就《條例》答記者問時表示,股票轉讓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目前還不會有任何變化。(趙傑) 第一財經日報
責編:尹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