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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委解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CCTV.com  2008年01月14日 07:25  來源:國際在線  

  新華網北京1月13日電 (記者 張景勇)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3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根據此決定新修訂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以下簡稱《處罰規定》)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

  答:原《處罰規定》是1999年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實施的,2006年2月國務院對個別條款作了修改。原《處罰規定》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一個配套行政法規,自實施以來,對於依法懲處價格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來一些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出現較快上漲趨勢,部分地區和行業出現經營者串通漲價、哄抬價格和變相提價等價格違法行為,推動價格不合理上漲,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根據《價格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對原《處罰規定》進行修改,以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問:制定和修訂《處罰規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答:《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等規定,對經營者價格違法行為種類及其法律責任、行業協會的法律義務等都作了原則規定,1999年經國務院批准,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佈《處罰規定》,對《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作了進一步細化。2006年國務院對《處罰規定》的個別條款作了修改,並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這次修訂《處罰規定》,是國務院依照《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為執行《價格法》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措施進行修改和完善。有關方面一致認為,《處罰規定》的修改,符合《價格法》的規定。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職責,要由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根據當前的情況,國務院及時修訂《處罰規定》,價格主管部門依據新修訂的《處罰規定》的規定,嚴厲打擊價格違法行為,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則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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