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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批准《兒童權利公約》

 

CCTV.com  2007年12月29日 21:19  來源:新華網  

  新華網北京12月29日電(記者周婷玉 隋笑飛)全國人大常委會29日經表決決定,批准《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

  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説,批准議定書有利於進一步彰顯我國重視保護人權的國際形象。

  議定書由序言和13條正文組成,主要內容是:

  ──締約國應採取措施,確保未滿18歲的武裝部隊成員不直接參加敵對行動;

  ──締約國應確保未滿18歲的人不被強制招募加入其武裝部隊;

  ──締約國應提高個人自願應徵加入本國武裝部隊的最低年齡,使其高於《兒童權利公約》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15歲,但上述入伍年齡的規定不適用於締約國武裝部隊開辦或控制的學校;

  ──締約國應防止非國家武裝部隊的武裝團體招募或在敵對行動中使用未滿18歲的人;

  ──規定了締約國為履行議定書所應當採取的措施和義務,包括制定有關法律和政策、宣傳議定書、提供援助、定期提交履約報告等;

  ──規定了議定書的批准、生效、修改和退出程序。

  《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于2000年5月在第五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正式通過,並已于2002年2月12日生效。我國于2001年3月15日簽署了議定書。截至2007年7月13日,已經有117個國家批准了議定書。

責編:周忠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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