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番禺恒光電子廠一批工人為“保障《勞動合同法》中的應有權益”,就加班費、最低工資保障等問題討説法。16日,廣東省勞動保障廳勞動工資處負責人接受本報採訪時提醒,勞動者如在工資方面遭遇侵權,一定要及早舉報投訴,不必等《勞動合同法》實施,此事也突出反映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性。 廣東省勞動保 障廳勞動工資處處長陳斯毅表示,為保障勞動者工資支付方面的權益,現有的《勞動法》、《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已有明確的規定。從實際情況看,勞動者要特別小心四種花招:
一是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費。按規定,根據工作日、休息日、法定休假日不同情況,加班費應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0%、200%和300%計算。報道中該廠工人反映,加班費按2元多/小時計算,這肯定是不行的。
二是用人單位提高定額、壓低單價,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一些用人單位以提高定額、壓低單價迫使員工加班。按規定,確定勞動定額原則上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勞動時間內能夠完成。一些單位還在所有勞動合同上都把“最低工資標準”作為計算加班費基數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這樣做也不合適,最低工資只是保障標準,而非實際分配標準。
三是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上設定“霸王條款”。報道中的週末也算“正常工作天數”,還有企業規定每天工作時間為10小時、超過才算加班費等等,這些“霸王條款”無效。
四是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標準。一些用人單位每月發給勞動者的工資看似有一兩千元,高於最低工資標準,實際卻是工人被迫嚴重超時加班的結果。剔除加班費等,工人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陳斯毅表示,對這些工資支付方面的違法行為,勞動者一定要及早舉報投訴,不要等到年末、春節前才想到集中追討,也不要誤以為《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才有辦法追討。
據報道,為此事,恒光電子廠600員工只有不到100人上班,正常生産大受影響。陳斯毅指出,這正好説明進行工資集體協商的重要性。(馬漢青)
責編:趙德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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