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7納稅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起,上海開始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昨天,上海市政府發佈《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以下稱《規定》):從今年起,按照最新稅額標準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最高徵收標準為每年30元/平方米。
計稅的土地面積,對於開發商而言,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對於商品房而言,則以房地産權證上記載的分攤土地面積為準。
《規定》要求,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實行按月、季度或者半年分期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市地方稅務局確定。
業內人士認為,這在一定程度上將加大購房者的持有成本,對於開發商來説,土地儲備代價也將隨之提高。
商品房也要徵稅
去年年底,國務院頒布了修訂後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提高兩倍,但具體實施方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上海昨天公佈的《規定》即是對上述修改的落實。
按照昨天公佈的《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規定》,上海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區域不同共分6級,其中內環線以內區域為一至三級;內環線以外外環線以內區域分佈二至四級;外環線以外區域三至六級。各級土地每平方米年稅額分別為1.5元至30元不等,其中30元的收稅標準針對的是內環線以內的部分土地。
對於如何計算土地面積,《規定》指出,納稅人實際佔有土地的使用權屬於專有的,計稅土地面積以房地産權證上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無房地産權證或者房地産權證上未記載土地面積的,以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而對於類似商品房這種使用權屬於共有的土地來説,將按照房産證上的分攤土地面積來計算。
舉例來説,在內環線以內核心地段,土地使用稅額為30元/平方米,如果以公攤土地面積100平方米來計算,土地使用者每年需要繳納3000元的土地使用稅。
開發商囤地成本增加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調整是政府土地調控的重要環節之一。2006年8月31日,國務院發佈了《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中的一項重要措施是,通過調整相關稅收政策,加大對建設用地的稅收調節力度,抑制建設用地的過度擴張。
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對1988年國務院發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作了相應修改,提高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至原來的3倍,並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範圍擴大到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
對於房地産開發商來説,一旦使用新的稅收標準,其土地儲備成本將增加。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中,以12元/平方米的中間價位計算,10萬平方米的土地一年的“持有費用”為120萬元,如此算來,對於那些動輒擁有數千萬平方米土地儲備的土地大戶來説,僅僅土地的持有成本就將達到數千萬乃至上億元之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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