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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收費”不能單靠《行政收費法》來解決

 

CCTV.com  2007年11月16日 09:48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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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兩組數據的對比,又讓被呼籲近十年之久的《行政收費法》立法浮出水面,一組是記者調查得來的:全國有7600多件“紅頭文件”被作為行政收費的依據,而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不過30余件;另一組是國家發改委公佈的:2005年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總額達4000多億元,加上各種基金徵收總額2000多億元,人頭均攤約為500元。(11月14日《法制日報》)  

  顯然,收費之亂亂在依據之亂。從以上數據中可以看出,“依據之亂”的罪魁禍首無疑就是那些林林總總的部門和地方行政規章,也即我們俗稱的“紅頭文件”。

  其實,以“紅頭文件”作為行政性收費依據本身是有問題的。早在1993年10月,財政部就發佈了《關於對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實行預算管理的規定》,其中明確規定,“在法律法規之外,任何地方、部門和個人均無權擅自設置收費、罰沒項目”。但問題是,這一規定最大的缺陷在於,它與那大約7000多件的“紅頭文件”,在效力等級上是平級的,都屬於行政規章,自然其權威性就會大打折扣。

  在“禁止性規定”法律效力低下的語境下,對於《行政收費法》的期望自然順理成章。有《行政收費法》對行政性收費進行規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自然沒有“回避”的理由。但同樣的問題又來了,法院要按照《行政收費法》維護公眾“不被收費的權利”,必然要對行政規章進行合法性審查,而這意味著對《行政訴訟法》的顛覆,因為我國《行政訴訟法》將抽象行政行為排除在司法審查之外。

  從這個意義上講,《行政收費法》的出臺,並不必然終結在“紅頭文件”庇祐下的亂收費現象,反倒可能引起在法律效力上同級的《行政收費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衝突,除非未來出臺的《行政收費法》規定行政性收費不能由法律、法規之外的行政規章設置,從而巧妙地回避這個問題。但問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層面的禁止並不意味著天下太平,一旦被立法回避的問題,被“紅頭文件”的越權行為所突破,自然就涉及到一個如何審查行政規章的問題。

  “亂收費”的氾濫,説到底是一個權利的保障以及救濟問題,而權利的救濟最主要的途徑就是司法訴訟,可一旦司法審查在《行政訴訟法》的藩籬下,無法對行政規章進行合法性考量,權利的救濟註定是不充分和不到位的。因此,在法律規範出臺之前,至少應首先解決司法訴訟本身的局限性問題,或者説可以在司法審查之外找一個更經常也更合理的行政規章審查制度,來應對公眾的日益高漲的維權訴求,在這一點上,江西省老人程元福訴個體工商管理費案敗訴或許是最好的前車之鑒。  河南教師志靈

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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