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成都中心城區外的區(市)縣區域內的市級重大建設項目,今後將由區(市)縣規劃部門選址並進行方案審批。區(市)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局部調整,原需報市政府審批的,今後將由區(市)縣政府審批,報市政府備案。
成都市政府日前下發通知,印發《擴大區(市)縣管理權限目錄》。今後,原來需市審核、審批的稅收管理、項目申報、用地報批、資質認證、價格管理等方面的59類審批、審核權限將下放到各區(市)縣。
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盡可能下放區(市)縣
通知明確,要按照“能放則放、能擴則擴”的原則,將市級經濟社會管理權限盡可能下放給區(市)縣。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對原需市審批或管理的經濟社會事項,原則上改由區(市)縣審批或管理,報市備案。原需市審核、報省審批的,原則上改由區(市)縣審核,經市轉報省審批。對國務院、省政府有關部門規定需市審核、審批的事項,由市政府委託和授權區(市)縣辦理。今後國家和省賦予成都的經濟社會管理權限,除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各區(市)縣可直接享有。各區(市)縣也要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研究向重點鎮和優先發展重點鎮下放部分管理權限的具體辦法,支持重點鎮和優先發展重點鎮加快發展。
中心城區外重大項目今後區(市)縣單獨審批
在項目申報上,今後,除中心城區(含高新區)以外的區(市)縣區域內市級重大建設項目、跨區域建設項目以及特別地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由區(市)縣規劃部門選址並進行方案審批,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驗收不再向市規劃局備案。省以上重大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由市規劃局轉報省建設廳審查。
在項目核準和審批管理上,除需綜合平衡外部條件和國家、省(市)有明確要求的項目外,區(市)縣投資主管部門享有市投資主管部門現有的核準和審批權限。區(市)縣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區(市)縣商務部門審核後,經市商務局轉報省商務廳審批。
除國家、省明確規定屬於市級以上環保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外,工業項目總投資在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和屬於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的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市)縣環保部門審批。(記者 趙倩 實習記者 雷浩然)
責編:徐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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