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6月29日 17:24 來源:中國網
6月29日(星期五)下午4時,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人民大會堂台灣廳舉行勞動合同法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主任李援在會上説,這此通過的勞動合同法特別規定了三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三種情況分別是:一,工人在你這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這時要續簽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提出要續簽,就應該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是國有企業進行改制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職工在這個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並且離退休的時間不足十年,也就是“雙十”的職工,在這種情況下,應當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三,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規定的情形,這兩條規定的情形就是勞動者沒有違規、違紀、違法的情形,沒有患病、負傷,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時候,用人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他説,特別是第三項在制定過程當中,他們反復徵求了意見,二審以後,這個修改意見又在相當範圍的社會層面徵求意見,大家都對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簽訂就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對的意見。後來他們想到,為了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要作這樣的規定,並且勞動者是在沒有出錯的情況下,是遵紀守法、努力工作的情況下,已經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已經付出了勞動,在工作期間能夠勝任用人單位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是合理的。
他説,不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法律責任中規定,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用人單位要支付勞動者兩倍的工資,就是一月雙份工資,為什麼作這樣的規定?就是促使用人單位能夠在法律規定的法定三種情況下,應當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和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樣規定,對於穩定勞動關係是十分有利的,並且對用人單位也不會造成像類似于勞動關係僵化的問題。(胡永平)
責編:張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