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印發《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來源:央視網 | 2025年12月10日 14: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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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12月10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修訂印發《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根據管理辦法,服務重點行業和領域包括裝備、石化化工、鋼鐵、有色、建材、輕工、紡織、食品、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儀器儀錶、安全應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航空、船舶與海洋工程、綠色環保、人工智慧、元宇宙、腦機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儲能等;服務範圍主要包括計量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認證認可、産業信息、知識産權、技術成果轉化等。

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製造強國戰略,健全産業基礎支撐體系,培育一批具備權威性、基礎性、前瞻性的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加強對現有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運行管理,統籌産業技術基礎要素高效集聚,提昇平臺綜合服務能力,使其有效服務於傳統産業轉型升級、新興産業發展壯大和未來産業佈局培育,推進科技創新與産業創新融合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是圍繞産業發展需求,為工業和信息化重點領域從技術研發到産業化全鏈條技術創新活動提供計量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認證認可、産業信息、知識産權、技術成果轉化等技術基礎支撐服務,且業績突出、公信度高、緊貼行業、具有示範帶動作用的專業化機構。

第三條  服務平臺的申報實行自願申報、擇優推薦。服務平臺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合理佈局、應用牽引、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服務平臺進行指導和管理。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統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分別負責本地區、本企業所屬服務平臺的創建、推薦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

第五條  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明確申報的服務行業領域及服務範圍。

服務重點行業和領域包括裝備、石化化工、鋼鐵、有色、建材、輕工、紡織、食品、醫藥、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技術、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儀器儀錶、安全應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航空、船舶與海洋工程、綠色環保、人工智慧、元宇宙、腦機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儲能等;

服務範圍主要包括計量檢測、標準驗證與檢測、質量可靠性試驗檢測、認證認可、産業信息、知識産權、技術成果轉化等。

第六條  服務平臺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産業技術基礎服務(60%以上業務與産業技術基礎服務相關);

(三)具有完善的運行機制;

(四)行業內公信度高、服務面廣、示範帶動作用強,具有不少於1年的産業技術基礎服務經歷和至少3項具有行業影響力的服務案例,與産業聯盟、行業協會、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行業機構合作緊密;

(五)擁有高水平專業人才隊伍,具有高水平學術&&人或技術&&人,從業人員不少於50人,其中碩士或中級職稱以上專業人員比例不低於50%,60%以上的人員具有從業資質和科研成果;

(六)具備提供産業技術基礎服務所必需的固定場所和基礎設施,技術服務儀器設備(含軟體)原值不低於1000萬元或年相關服務收入超過1000萬元;

(七)具有較高的技術能力。近3年來承擔過國家級或省部級項目,包括國家、行業標準制修訂,計量技術規範制修訂,産業信息發展、行業知識産權發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響力的産業技術基礎相關項目。

第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原則上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服務平臺的申報工作。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發佈申報通知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根據本辦法及通知要求,組織本地區、本企業的單位申報服務平臺。

第九條  申報單位依據本辦法第八條所列申報渠道提交《工業和信息化部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申報書》(以下簡稱《申報書》)。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應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書》進行初審、擇優推薦,提出審查推薦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審核發佈

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建專家組,對《申報書》和申報單位服務能力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必要時組織實地考察。

第十一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據審核結果,結合産業技術基礎發展政策以及有關規劃佈局,研究確定服務平臺建議名單。

第十二條  服務平臺建議名單在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戶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經公示無異議的服務平臺列入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名錄,並正式公佈。

第四章  運行

第十四條  服務平臺應當加強制度規範建設,遵循公平、公正、誠實信用原則,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指導和社會監督,完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十五條  服務平臺應加強自身能力建設,不斷提高業務能力、服務開放水平,結合發展實際提升數據開源共享水平,密切關注産業發展動態和技術趨勢,探索新業務模式和商業模式,及時調整、優化服務內容,強化數據應用效能,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效率,賦能企業發展。

第十六條  服務平臺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根據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設、服務運營情況及本年度工作目標和計劃等填報《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年度運行情況表》,通過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條  服務平臺負責人、隸屬關係、服務行業領域或服務範圍等事項變更,應及時向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提出書面變更申請。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央管理企業(集團)審核同意後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服務平臺依託單位出現合併拆分等法人主體重大變更,須重新認定。

第五章  動態管理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服務平臺實行動態管理,定期對平臺進行績效評估。績效評估分為年度評價和綜合評審。

(一)年度評價。對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每年開展評價。按本辦法第十六條及時將上一年度能力建設和服務運營情況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組建專家組進行評價,並形成年度績效評價成績。成績分為合格、不合格兩類。年度評審結果將作為綜合評審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綜合評審。服務平臺每3年開展一次綜合評審,參加綜合評審的服務平臺當年不參加年度評價。工業和信息化部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或組建專家組進行材料審查和服務平臺集中答辯,視情況進行現場考察。

綜合評審成績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對綜合評審結果予以確認,並對成績優秀的服務平臺視情況給予政策傾斜支持。成績不合格的服務平臺需進行為期1年的整改,並應於次年度參加綜合評審。若不參加次年度綜合評審或評審成績仍不合格將移出名錄,並公佈。

第十九條  已列入名錄的服務平臺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其從名錄中移出並公佈,3年內不受理其申報。

(一)無故不參加評審;

(二)申報或評審過程中弄虛作假;

(三)無法正常運行或提供服務;

(四)出現安全責任事故、違法違規行為等造成社會嚴重不良影響。

第二十條  被認定為服務平臺的單位,其分支機構原則上不再授予服務平台資格,對其已認定為服務平臺的分支機構原則上將移出名錄。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産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5〕458號)同時廢止。

編輯:郭倩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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