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個“不得”給公平競爭審查戴上“緊箍咒” 專家詳解新規

來源:央視網 | 2025年03月21日 00:28:02
央視網 | 2025年03月21日 00:2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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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發佈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廣受各界的關注,該辦法將於今年4月20日實施。辦法針對具體實施中遇到的“模糊地帶”,如何增強制度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尤其對於公平競爭審查最核心的“審查標準”能否解決各地方執行標準不一致的難點和痛點作出明晰,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競爭政策協調司公平競爭審查一處處長劉輝作出了權威解讀。

  充分考慮

  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有關問題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剛剛發佈的《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在制定過程中,針對審查標準這一核心內容,充分考慮了經營主體反映強烈的有關問題。

  劉輝:在過去的公平競爭審查的實踐中,針對具體案例反映出來的一些非常普遍的或是企業非常關心的問題,進行提煉總結,形成公平競爭審查的具體標準。

  實施辦法從4個方面一共設置了66類的審查標準,基本覆蓋了企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

  破除准入門檻

  保障競爭“機會公平”

  公平競爭審查標準中一個重要方向是“關於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准入和退出”,對此該如何理解呢?

  有的地方在城鄉建設工程採購中,對企業資質提出限制准入的要求,除了要求有關部門頒發的許可證件以外,還在文件中明確指明某認證公司,要求必須持有該認證公司的認證。

  劉輝:公平競爭審查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防止隱性壁壘阻礙企業正常參與或退出市場,出臺實施辦法目的就是破除准入門檻,保障競爭“機會公平”。對有的地方審批時本地,不批外地”,用行政手段搞“指定交易”等嚴重影響企業公平准入的做法,《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明確作了禁止性規定,切實保障企業有平等的機會進入市場,參與競爭。

  《實施辦法》對違法設置市場准入審批程序的做法列舉了實際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各種情況。例如:

  規定不得在全國統一的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違規設置准入性質的負面清單,搞“單外有單”

  不得違規設立准入許可

  不得以備案、證明、規劃、認證等方式要求企業必須經過批准後才可以從事投資經營活動,設置“准入門檻”

  不得違法增加准入審批環節、程序,搞“前置備案”

  一碗水端平

  公平對待所有企業

  公平競爭審查標準中第二個重要方向是“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動”。戳視頻,一個典型案例帶你了解↓↓↓

  有的地方在工程建設項目“入圍備案”、設置所謂“保護機制”“白名單制度”等,實質是排斥外地企業參與本地投標;還有的通過“量身定做”中標條件、設置模糊中標條件等手段設置隱性壁壘,有的還存在“控標”行為,故意對外地企業、民營企業抬高投標門檻

  劉輝:我們就是要通過公平競爭審查着力打通流動壁壘,保障企業“進出公平”。對企業反映突出的妨礙自主遷移,強制在本地設置分支機構,或者對外地企業搞區別對待,要求重復檢驗認證、實施歧視性收費等妨礙商品、要素跨區域流動的做法,逐一細化禁止情形,破除規則壁壘,保障資源配置效率。

  《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就用了七款對投標條件、加分條件、入圍條件、中標條件及評標條款等詳細作了禁止性規定,例如:

  不得將企業在本地區的業績、成立年限、獲得獎項、在本地繳納稅收社保等作為投標條件;

  不得將這些內容用於企業信用評價來設置隱性門檻。

  通過這些列舉式規定,為各地政府招投標劃定紅線底線,真正實現一視同仁、公平對待。

  不能偷偷給“特定關係戶”發福利

  公平競爭審查標準中第三個重要方向是“影響生産經營成本”。戳視頻,一個典型案例帶你了解↓↓↓

  有的地方出臺規定,對外地上市公司註冊地遷入本地且滿一年的,給予400萬元一次性獎勵;有的地方違規給予遷入本地的特定企業大額安置費用、特殊的稅收優惠政策。

  劉輝:這種做法不是激勵企業通過自主創新、提升産品服務水平獲得競爭優勢,而是引導企業通過在不同區域間變更註冊地、變更稅收繳納關係來降低生産經營成本,從整體看對我國高質量發展是弊大於利的。

  因此,《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為有效消除歧視對待,保障企業“待遇公平”,對部分地區招商引資惡性競爭現象作出回應,要求在給予優惠政策時應當堅持合法合規、一視同仁。規定在出臺優惠政策時:

  不得“偏大好強”,通過設置“企業庫”“名錄庫”等方式對特定企業給予獎勵或者補貼;

  不得區分所有制形式,對民營企業給予歧視性待遇;

  不得違法採取先徵後返、即徵即退等方式對特定企業進行返還。

  劉輝:優惠政策要體現普惠性和功能性,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充分保障各類企業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

  不得為企業實施壟斷行為

  提供便利條件

  審查標準中第四個重要方向是“影響生産經營行為”,《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詳細列舉了為企業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做法。

  有的地方出臺政策文件,明確規定由特定的一家企業統籌該地區有機産品運營,開展該地區有機産品策劃包裝及渠道拓展,阻礙了其他企業在該地區開展運營,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

  劉輝:這種做法屬於比較典型的以行政方式為企業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一條對為企業實施壟斷行為提供便利條件的違法做法作出了詳細的禁止性規定。這些情形包括:

  不得以行政命令、行政引導等方式組織或者引導企業實施壟斷;

  不得通過和企業簽訂備忘錄、合作協議,或者違法要求企業公開披露生産銷售數量、生産銷售計劃、經銷商和終端客戶信息等生産經營敏感信息

  不得為企業實施壟斷協議提供便利條件;

  不得通過違法干預手續費、保費、折扣等方式干預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要素價格水平,影響公平競爭。

編輯:謝博韜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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