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

來源:澎湃新聞  |  2020年08月07日 13:24
澎湃新聞 | 2020年08月07日 13:24
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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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

  8月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立法工作有關情況舉行記者會。有記者提問,近期高考冒名頂替事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對於這種行為現行法律中是否有針對性規定?立法機關下一步會不會在刑法修改中對此作出回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回應稱,近期在個別地方發生的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性質十分惡劣,不僅給被頂替者帶來無法挽回的損失,影響、改變了他們的人生軌跡,而且嚴重衝擊教育公平底線、挑戰社會公平正義底線。有的當事人涉嫌違紀違規,有的當事人涉嫌違法犯罪,必須依法依規堅決予以嚴懲,堅決維護教育、考試製度的權威與公信力,切實保障人人都享有成長成才的平等機會。

  臧鐵偉結合立法工作介紹指出,處理這類事件總體上有法可依。有關方面要用足用好法律規定,既要嚴格依法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依法通過各種法律途徑,依法充分保護被冒名頂替者合法權益。

  首先是民事責任。冒名頂替行為是直接侵害被冒名者姓名權的侵權行為,侵權後果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民法典和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參與冒名頂替的侵權行為人承擔以下民法責任:(1)冒名頂替者停止侵害姓名權行為;(2)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向其賠禮道歉;(3)各共同侵權行為人連帶賠償其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4)各共同侵權行為人共同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費。

  其次是行政責任。根據教育法規定,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學校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並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

  除上述法律規定外,《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等規章對考生冒名頂替入學或違規取得入學資格或學籍、有關部門或工作人員違規招生等行為的認定及處理作了專門規定。

  最後是刑事責任。整體上看,冒名頂替上大學犯罪鏈條長,涉及多個環節,可能觸犯多個罪名。司法機關可以適用刑法中有相關規定懲治該種犯罪。比如,“盜用身份證件罪”、“濫用職權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受賄罪”、“行賄罪”、“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定罪處罰。

  “要繼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臧鐵偉表示,冒名頂替上大學事件引起各方面高度關注,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教育界、法律界專家也就完善法律法規提出了建議。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的決策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部署,既要推動有關方面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從嚴懲處相關違法犯罪行為,又要完善相關法律制度,採取最嚴舉措,堵塞各種漏洞,堅決防止和制止有損教育公平的事情發生。

  臧鐵偉同時指出,下一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意見和社會公眾意見,積極研究冒名頂替行為入刑問題,進一步做好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的修改完善工作。此外,還將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完善法律責任,加大處罰力度,切實維護國家教育考試和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

編輯:蔡純琳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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