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防高招錄取陷阱 警惕這三大套路

來源:北京日報  |  2020年08月05日 11:25
北京日報 | 2020年08月05日 11:25
原標題:高招錄取警惕“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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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小盟

  高考成績公佈後,考生和家長最關心的就是選學校和填志願,各類涉高招詐騙也隨之進入高發期。雖然每年都有各種高考招生騙局被曝光,但從法院的審判實踐來看,仍有高考學生和家長中了犯罪分子的圈套。北京高招錄取將於8月6日至30日進行,教育、公安部門近日提醒廣大考生和家長提防高考招錄陷阱,以免上當受騙,造成損失。

  套路一

  合作辦學有門路直接入讀

  謝某開辦的教育培訓機構曾與一家郵電大學某學院合作辦培訓班,學員可以進入校園內旁聽課程。謝某以幫其招收一個學生返點5000元為名,找邢某幫忙招生。邢某見此事大有商機,對外謊稱是郵電大學副校長助理,可以幫助高考生入學並獲取正式學歷、學位。當時,小白高考成績不理想,其母親通過朋友了解到邢某有“門路”,便給了他30萬元好處費。後來,小白確實拿到了郵電大學某學院錄取通知書,但在學習期間他發現自己與眾不同——上課沒人管、考試單獨考。小白的母親就此事問過邢某,對方都以“現在是過渡期”“再等等”等理由搪塞。四年後,畢業的小白沒有拿到畢業證,發現學籍也不是郵電大學,這才意識到被騙。邢某被抓後,小白才知道像他這樣被騙的還有7個人,被騙金額高達220萬元。最終邢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法官釋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同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做了具體區分,分別以1萬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上為判斷標準。高考招生詐騙案件中,犯罪數額往往屬於“特別巨大”一檔,起刑點也相對較高。

  現實中,一些培訓機構與高校的下屬機構之間通過借用教學場地、旁聽學校課程等形式形成便利條件,打著與高校“合作辦學”的幌子,有意作誇大、虛假宣傳,聲稱畢業時發放同樣的學位證、畢業證,給受害者造成虛假錄取的表象。這些都是詐騙的輔助行為,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獲取錢財。

  套路二

  只要花錢就能“補錄”

  池某在飯局上認識了謊稱曾在教育部當過處長、後來借調到國務院當秘書的李某,期間池某談到孩子高考的事,李某説在中國政法大學有熟人,並當面給一個叫“王哥”的人打電話來運作此事。李某説需要40萬元疏通關係,並稱“辦不成全額退款”,池某很快給了李某現金40萬元。直到9月初,孩子也未接到中國政法大學的錄取通知書,池某質問李某時,對方仍稱“沒問題”,正在通過教育部協調此事。後來,池某再度給李某打電話時,一直接不通,才意識到自己被騙。後李某以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法官釋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同時構成詐騙罪和招搖撞騙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各種高考招生詐騙案件來看,犯罪分子為了取得被害人對其辦事能力的信任,一般會謊稱是級別較高的政府工作人員騙取錢財,從而同時也構成招搖撞騙罪。但招搖撞騙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年,假如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的錢財,數額特別巨大,還是按照擇一重罪的原則,以詐騙罪對其處罰,以體現罪責刑相適應。

  法官提示,絕大部分的高考招生詐騙分子都會虛構身份或者誇大能力,將自己或者中間人包裝成一個“能人”,一般不會透漏其在“單位”的具體職務,或者透露無法核實的職務,利用請託人與受託人或中間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實施詐騙。被害人與犯罪分子往往在飯局、酒局上或偶然機會認識,也不排除犯罪分子合夥做局欺騙被害人。

  另外,從往年來看,在高招錄取時經常會出現“內部招生”“特殊指標”“補錄”等騙局。不法分子謊稱某高校名額沒能招滿,通過花錢“打點”可讓考生獲得特殊指標或補錄名額。實際上,高考招生錄取系統有嚴密的全國統一的認證加密體系和監督機制,所謂花錢能上好大學、好專業或者分數不夠也能上大學等都是騙人的伎倆。考生和家長要從正規渠道了解、確認考試招生政策和信息,收到來歷不明的通知書要仔細甄別,切勿輕信,一旦發現受騙要及時報警。

  套路三

  密碼洩露志願被篡改

  鄧某負責幫助廣西某職業學院招生,學生韋某向其諮詢填報志願時,鄧某多次向韋某推薦該學院,併發送報名系統鏈結。韋某雖然在該系統鏈結上填報了自己的名字、身份證號等信息,但最終填報的志願中並沒有該學院。鄧某為提升業績,通過用身份證號的生日信息等猜密碼的方式猜中了韋某的密碼,擅自修改了他的志願,並將其志願鎖定為廣西某職業學院。韋某收到該職業學院的錄取通知書後,懷疑自己的密碼洩露被人篡改了志願。經調查,鄧某以類似的方式篡改了包括韋某在內的11名考生的志願。最終,鄧某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

  法官釋疑

  篡改他人高考志願,由於刑法沒有對該行為單獨制定處罰條款,達到刑事定罪標準的,實踐中常按照可能涉及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三個罪名來定罪處罰;輕則也會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加害人行政處罰。

  該行為本質上是對考生受教育權的侵犯。明年將實施的民法典增設了人格權編,未經同意,獲取他人賬號的密碼,篡改其志願這種私密信息,也是對人格利益的一種侵害,侵犯了考生的人格權。倘若因為其他原因,無法追究施害者的刑事責任,對於受害者,也可考慮從民事訴訟的角度尋求救濟。面對網絡時代個人信息可能被洩露的風險,考生在填報志願時,一定要增強個人信息保護和風險防範意識,妥善保管好個人的登錄密碼,以防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並要警惕熟人作案,避免主動將自己的密碼透露給別人。

  近年來,“大數據預測錄取概率”“專家一對一諮詢”等高考填報志願服務在考生中“走紅”。一些培訓機構、諮詢公司、個人等冒用招考機構名義開展高考志願填報現場諮詢、輔導活動,或倣冒官方網站開展網上諮詢、輔導,號稱專家指導,包準包錄,向考生和家長收取高額諮詢費、輔導費、大數據平臺使用費等,令考生和家長遭受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還可能被誤導,喪失正常錄取機會。

  考生參加志願填報指導諮詢活動一定要認清主辦機構。對於社會上各類諮詢機構舉辦的收費性質的志願填報諮詢活動要提高警惕,一些高價收費的APP、網站或諮詢機構存在不規範和安全風險等問題。特別提醒廣大考生及家長,各地招生考試機構、招生高校舉辦的現場或網上諮詢活動都是免費的,要認準他們的官方網站,高考政策及信息一定要以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佈的為準,不要相信其他非正規途徑了解的信息,避免上當受騙。

  仔細分析上述各種招生騙局,雖然手段並不新穎,騙術也未必高明,卻能屢屢得逞。究其原因,不過是抓住了家長“望子成龍、望女成鳳”的急迫心理。高考是國家選拔人才的重要方式,已經建立起了一整套科學規範、監督有力、公平公正的考試招生體制機制。即使是高校的自主招生也絕非“自由招生”,有著極其嚴格的程序和條件,一切都在法治的軌道上有效運行。因此,法官提示廣大家長:走正規的招錄程序才是最有效的防騙術,同時注意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只有這樣才能避免給孩子和整個家庭帶來遺憾和損失。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編輯:王玉西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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