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法院依法從重從快審理涉疫情犯罪——最快3天審結

來源:湖北日報  |  2020年02月22日 16:21
湖北日報 | 2020年02月22日 16:21
原標題:湖北法院依法從重從快審理涉疫情犯罪——最快3天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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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1日從湖北高院獲悉,截至2月20日,全省法院適用速裁、簡易程序,共審結妨害疫情防控犯罪案件12起。

  其中,妨害公務8起,搶劫1起,尋釁滋事1起,妨害傳染病防治1起,生産、銷售偽劣産品1起。

  上述案件均當庭宣判,最快3天審結。

  湖北高院負責人介紹,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全省法院注重充分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依法從重從快審理涉疫情犯罪,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刑事司法保障。

  開闢綠色通道,依法從快處理

  2月2日,葉某駕車載其舅父和胞兄從崇陽縣金塘鎮寒泉村回家。經過寒泉村疫情防控點時,葉某等人不僅拒絕檢測,還多次辱罵防控工作人員,將車輛堵在防控點10余分鐘,後經人勸導移開,防控工作人員隨後報警。

  當晚,金塘派出所民警到葉某家傳喚其接受調查,葉某拒絕接受傳喚,並毆打公安民警,其親屬亦撕扯推搡公安民警,致2名民警輕微傷。後葉某被強制傳喚到金塘派出所接受調查。

  2月9日,公訴機關向崇陽縣法院提起公訴。根據公訴機關建議,崇陽縣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對本案進行審理,當天立案,2月10日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對葉某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

  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湖北高院副院長張忠斌表示,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各級法院原則上要求依法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非監禁刑或者單處罰金。“對於犯罪動機卑劣、情節惡劣、手段殘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所犯罪行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影響惡劣的被告人,要一律予以從嚴懲處;要在嚴格依法的範圍內開闢綠色通道,充分運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化審,依法從快審理。”

  準確把握嚴與寬的尺度,確保罰當其罪

  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各級法院在原則上要求依法從重的同時,還要求兼顧天理國法人情,區別對待。

  在已審結的12起案件中,因被告人認罪認罰、被害人諒解等原因,在依法考慮從重處罰情節的同時,均適當予以從寬處罰。8起妨害公務案件,因情節輕重不同,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至7個月。

  “對於疫情謠言類犯罪,要區別對待疫情之初和疫情爆發之後的謠言,區別善意批評、不當言論類謠言與疫情防治恐怖信息類謠言,依據危害輕重不同,做到該重必重,當輕則輕。對於故意隱瞞行程或病情造成疫情傳播構成犯罪的,要區別‘單純無知’‘害怕被歧視’‘報復社會’等主觀故意,依據主觀惡性大小不同,精準量刑,做到既維護正常防控秩序又傳遞司法的溫暖。”湖北高院專委姚智明説。

  嚴格訴訟程序,堅決不允許減損訴訟權利

  在一基層法院受理的一起非法經營案件中,因被告人對於哄抬口罩價格的事實有異議,拒不認罪,該法院遂決定嚴格按照庭審實質化的要求,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並按照刑事辯護全覆蓋的要求,落實辯護律師參與訴訟。

  “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一方面要在嚴格依法的範圍內開闢綠色通道,依法從快審理;另一方面又要嚴格遵守法定訴訟程序,充分的保障被告人和辯護人各項訴訟權利,充分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對依法不能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堅決按照普通程序審理,要防止因簡單從快而減損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導致被告人依法享有的知情權、辯護權等得不到充分保障。”湖北高院審委會委員、刑二庭庭長官文生説。

  嚴把案件質量關,堅決守住法律底線

  對於妨害疫情防控的各類犯罪,各級法院要求在全面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區分違紀、違法與犯罪的界限,依法準確定罪,嚴守法定程序,堅決守住法律底線。某法院受理的一起妨害公務案件中,因被告人編造謠言的證據不足,最終未予認定。

  “對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要認真審查事實和證據,嚴把質量關。對於被告人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必須審查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是否準確,被告人認罪認罰是否自願、是否知悉認罪認罰的後果等問題,不能因被告人認罪認罰就降低案件質量標準。”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湖北高院刑三庭庭長楊志斌説。

  湖北高院相關負責人表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軌道上統籌推進刑事審判工作,要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依法加大對危害疫情防控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大對暴力傷害醫務人員的犯罪行為打擊力度,以實際行動配合打贏這場疫情防控阻擊戰和湖北保衛戰,堅決維護社會大局穩定。(湖北日報全媒記者 楊康 通訊員 蔡蕾 向偉)

編輯:孫潔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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