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以政府換屆領導更替為由毀約要擔責

來源:北京青年報  |  2019年12月11日 00:44
北京青年報 | 2019年12月11日 00:44
原標題:最高法:以政府換屆領導更替為由毀約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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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佈會,發佈《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全文共29條。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長黃永維介紹,司法解釋著眼于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確保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確保因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確保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産損失依法予以補償,推動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落到實處。”

  司法解釋明確,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政協議的範圍。

  行政訴訟法規定,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屬於行政協議範圍。司法解釋對除上述兩類協議之外的類型進行了列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其中包括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礦業權等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符合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其他行政協議。

  黃永維説,通過對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的審理,將有效解決過去一段時間,國有自然資源領域政府不履約、不監管、權力尋租等亂象,確保國有資産等國家利益得到有力保護;通過對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的審理,將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體的“房子是用來住的”合法權益;通過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的審理,將有利於保障社會資本方參與公私合作的積極性和安全感,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環境,有利於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

  司法解釋規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被告繼續履行,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此外還明確,行政機關違約的,應當充分賠償當事人的實際損失。

  黃永維説,“司法解釋規定,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被告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行政協議義務,原告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北京青年報記者了解到,基於行政協議訴訟“民告官”的定位,行政機關認為行政相對人不依法、不依約履行行政協議的,可以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記者 孟亞旭)

編輯:闞純裕 責任編輯:王敬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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