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24稿!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出臺 聽最高法庭長給你解釋

來源:央視網  |  2019年12月11日 04:43
央視網 | 2019年12月11日 0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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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網消息:12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部司法解釋歷時三年的調研和徵求意見,先後共計24稿。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行為將要承擔法律責任。

 

  歷時三年24稿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出臺

  行政協議司法解釋全文共29條。明確了行政協議的定義和範圍、行政協議訴訟主體資格、堅持行政協議訴訟的全面管轄原則等七個方面的內容。據介紹,此次司法解釋也是行政審判領域徵求意見範圍最廣的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黃永維:從2016年開始,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啟動行政協議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徵求了國家發改委、財政部等30余個部委的意見建議;先後在浙江、江西、北京等地開展了十余次調研活動,多次聽取民法學界和行政法學界專家教授的意見建議。前後形成了司法解釋稿共計24稿。本次司法解釋徵求意見是行政審判領域範圍最廣泛的一次。 

  

  以“政府換屆”等理由違約侵權將擔責 

  此次司法解釋還著眼于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確保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黃永維:確保因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確保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産損失依法予以補償,推動責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落到實處。 

 

  國有自然資源領域政府不履約等亂象將被遏制

  到底哪些協議屬於行政協議,怎樣才能切實保證行政協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次的司法解釋也有了明確規定。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行政協議的範圍。礦業權出讓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的範圍界定為法院審判提供有力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黃永維:通過對國有自然資源使用權出讓協議的審理,將有效解決過去一段時間,國有自然資源領域政府不履約、不監管、權力尋租等亂象;通過對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將有力保障城市低收入群體的“房子是用來住的”合法權益;通過對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協議的審理,將有利於保障社會資本方參與公私合作的積極性和安全感。 

 

  “民告官”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此次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行政機關的被告資格。基於行政協議訴訟“民告官”的定位,司法解釋規定,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産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黃永維: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後,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造成損害需賠償

  為了便於當事人提起行政協議訴訟,此次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明確行政協議訴訟的具體種類。確保當事人的合法訴求在行政訴訟中得到全面實現。 

  行政協議訴訟主要類型包括:

  請求判決撤銷行政機關行使優益權的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

  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履行義務;

  請求判決確認行政協議的效力;

  請求判決行政機關依法或者按照約定訂立行政協議;

  請求判決撤銷、解除行政協議;

  請求判決行政機關賠償或者補償;等等,基本上包括了所有的行政協議類型。 

  司法解釋還明確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造成損害的補償。對於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 黃永維:司法解釋規定,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因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導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費用明顯增加或者遭受損失,原告請求判令被告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編輯:錢景童 責任編輯:王敬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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