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欺淩防性侵,未成年人保護法大修強化校園“護苗”

來源:新華網  |  2019年10月22日 03:38
新華網 | 2019年10月22日 03:38
原標題:防欺淩防性侵,未成年人保護法大修強化校園“護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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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0月21日電 題:防欺淩防性侵,未成年人保護法大修強化校園“護苗”

  新華社記者胡浩、孫少龍、王子銘

  校園欺淩、性侵未成年人等問題危及校園安全,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21日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對於防欺淩、防性侵等作出針對性規定,補牢校園安全保護網。

  增設強制報告制度

  在校園欺淩和性侵案件中,受害者和知情人常常選擇沉默,給問題的發現、取證和治理帶來困難。

  為此,修訂草案明確要求,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都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控告。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行使公權力的各類組織及法律規定的公職人員,以及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及其從業人員,在工作中發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或者面臨其他危險情形,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

  “這是從強制報告的角度,希望解決‘發現難’的問題。”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説,比如像學校、醫院、兒童福利機構、培訓機構等,都是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組織。

  嚴格相關行業準入資格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不久前發佈的《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創新發展白皮書(2009-2019)》顯示,過去十年,在該院審理的未成年人受侵害案件中,性侵類犯罪的受害人數佔到一半以上。教育從業人員等與未成年人密切接觸人員犯罪增加。

  把有性侵、虐待、暴力傷害等前科的人員“阻隔”在諸如教師、學校保安、培訓機構從業人員等特殊職業之外,對於預防和減少這類犯罪至關重要。

  修訂草案提出用工查詢和禁止制度,要求招聘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從業人員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公安機關查詢應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不得錄用。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的各類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在職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傷害等嚴重侵害未成年人的違法犯罪記錄進行核查;查詢發現其具有前述行為記錄的,禁止其繼續從業。

  “從世界各國的相關數據和經驗來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是比較高的。”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苑寧寧説,對於有過這些犯罪記錄的人員,限制他們從事相關職業,防止他們尋機再次實施這種犯罪,這非常值得肯定。

  建立校園欺淩防控制度

  多年來致力於校園欺淩防治的青島市教育局法律顧問邵守剛律師認為,此次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的另一個亮點,就是要求學校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制度。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提出,學校應當建立學生欺淩防控制度,對教職員工、學生開展防治學生欺淩的培訓和教育。學校對學生欺淩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和處理,並通知被欺淩和實施欺淩行為的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相關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及時的心理輔導和教育引導;對相關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給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導。學校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根據欺淩行為性質和嚴重程度,依法對實施欺淩行為的未成年學生予以教育、矯治或者處罰。

  “在實踐中我發現,不少老師和學生對於什麼是校園欺淩、遇到校園欺淩應當如何處置等,缺乏基本的知識。建立相關制度,加強培訓教育,明確學校的責任和義務等,對預防和處理校園欺淩有重要意義。”邵守剛説。

  避免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

  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中,增加了對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保護條款,要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嚴重暴力傷害的案件時,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避免對未成年被害人造成再次傷害。詢問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

  修訂草案還提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聯合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對遭受性侵害或者嚴重暴力傷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實施必要的經濟救助、心理干預、轉學安置等綜合保護。

  “這次立法在防控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方面和辦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案件方面都有所規範,具有非常強的問題導向。”苑寧寧説。

編輯:張玉玲 責任編輯:王敬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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