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細化教育矯治措施

來源:中國新聞網  |  2019年10月21日 16:05
中國新聞網 | 2019年10月21日 16:05
原標題:中國擬修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細化教育矯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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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北京10月21日電(張素 梁曉輝 黃鈺欽)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21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訂草案共七章五十二條,實施分級預防,細化教育矯治措施。

資料圖。中新社發 劉冉陽 攝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當日在北京舉行。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何毅亭在會上作説明時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自1999年頒佈施行以來,為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遇到了一些新問題、新挑戰。

  此次,修訂草案根據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規律,將未成年人的偏常行為分為不良行為、嚴重不良行為、犯罪行為等由輕及重的三個等級,針對不同的等級採取相應的措施。

  何毅亭表示,大量案件表明,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且其早期不良行為或違法行為多數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修訂草案明確了需要干預的行為,根據行為性質和危險程度,分別規定相應的干預或矯治措施,同時完善對未成年犯的教育矯治和跟蹤幫教措施,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

  不良行為的基本特點是未成年人自我危害,尚未開始危害他人和社會,但如果不予干預會日益嚴重的行為。修訂草案將現行法律規定中明顯已經構成治安違法的行為移入嚴重不良行為,增加實踐中未成年人容易和經常發生的其他不良行為,並從及早干預、預防其進一步滑向違法犯罪的角度出發,規定了各責任主體應當採取的具體干預措施。

  嚴重不良行為屬於嚴重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為解決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因年齡原因不予相應的治安管理處罰、同時又缺乏跟進的矯治措施,導致很多未成年人一犯再犯直至走上犯罪道路的問題,修訂草案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採取的八項過渡性教育矯治措施。對嚴重不良行為情節惡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矯治措施的未成年人,修訂草案規定可以送專門學校進行矯治和接受教育。

  重新犯罪的預防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訴訟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中的預防工作;刑罰執行完畢後的預防工作。修訂草案統籌考慮與監獄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即將出臺的社區矯正法有關規定的關係,豐富了訴訟中的教育、程序分流後的矯治、社區矯正期滿和刑滿釋放後的安置幫教等規定。

  修訂草案同時規定,社區矯正、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在複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

編輯:謝博韜 責任編輯:王敬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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