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需求緊迫相關法律缺失 數字遺産究竟該如何繼承

來源:法制日報  |  2019年09月09日 10:30
法制日報 | 2019年09月09日 10:30
原標題:現實需求緊迫相關法律缺失 數字遺産繼承諸多法律問題亟待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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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聯網的發展給我們的生活方式帶來了巨大改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擔心如果突然離世,微信、支付寶等數字遺産該如何處理。

  什麼是數字遺産呢?當前在處理上存在哪些問題?又該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帶著這些疑問,《法制日報》記者採訪了相關專家。

  法律尚未明確規定

  數字遺産難以繼承

  “判定是否屬於數字遺産,先要看是不是數字式財産。”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説,“現在大家熟知並經常使用的支付寶、微信支付等,嚴格來説不完全算是虛擬財産,錢包或餘額中的數字是真金白銀,只不過是存在在第三方支付機構中。從法律上講,這些財産本質上還是人們依法享有的財産,通常認為是債券,我更傾向於認定是物券,但不論哪種都屬於人們財産權中合法享有的財産。此外,網絡上還有許多虛擬財産,如數字貨幣、遊戲裝備等也都算數字財産。”

  據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法律系副主任鄭寧介紹:“在學理上一般將數字遺産界定為基於網絡環境下,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自然人死亡後未被繼承的所有虛擬財産,包括賬號、密碼、文字、聲音、圖片、影像、虛擬貨幣、遊戲裝備等。”

  在自然人死亡後,其繼承人在繼承其數字遺産時容易出現許多問題。那麼,當下對數字遺産常見的處理方式有哪些呢?

  “目前數字遺産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鄭寧説,一是用戶本人對賬號僅享有使用權,網絡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此時賬號無法被繼承,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登出用戶賬號。無論是基於情感因素還是涉及經濟價值,此種情形均極易因賬號內容權利歸屬引起糾紛。第二種是用戶享有所有權,數字遺産可以被繼承,此時繼承數字遺産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此種情況下,糾紛主要集中在如何證明有權繼承,以及繼承份額如何劃分兩個方面。

  為什麼在繼承數字遺産過程中會存在一些問題呢?對此,劉俊海説:“對於數字遺産的繼承在理論上沒任何障礙,比如支付寶的餘額、微信錢包的餘額以及綁定的銀行賬戶,這些財産都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繼承,並沒太多的疑難問題。”

  “但在實踐當中,有些人在繼承數字遺産時總會出現問題,比如被繼承人的相關賬號及密碼沒有告訴家人,甚至家裏人都不知道裏面還有餘額,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被繼承人在用的一些網絡平臺,從而出現問題。”劉俊海説。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明確規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産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我國目前對此只是以一種相對保守的姿態,確認了數據應受法律保護,卻還沒有肯定對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僅對實物財産的繼承作了規定,對網絡上虛擬財産的繼承問題並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了數字遺産的繼承行為在實質意義上很難實現,有待今後繼承法的修改。”

  加快法律升級改版

  修改網絡服務協議

  據了解,數字遺産該如何處理已經成為一個緊迫的問題,業界對於立法解決數字遺産問題的呼籲越來越多。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産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平臺方面要詳細規劃數字遺産繼承的規則,明確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産的流程。當有繼承人出現時,平臺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産。平臺在處理數字遺産時履行好通知的義務、披露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的業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産時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要把數字遺産的問題考慮進去。

  “法律的改版升級是解決數字遺産繼承問題的重要手段。目前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是1985年實施的,到目前已有30多年。法律必須要與時俱進,駛入互聯網時代的快車道。”劉俊海説。

  在鄭寧看來,處理好數字遺産的繼承問題,要從五方面入手,一是加快立法進程。我國的繼承法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隨著社會經濟和現代科技的發展,數字信息資源的表現形式越來越多。在制定法律時還沒有出現QQ、博客、遊戲賬號等這些數字概念,所以繼承法對遺産的列舉性規定中沒有、也不可能有關於QQ、博客、遊戲賬號等是否屬於遺産範疇的界定。

  二是修改網絡服務協議。她認為,網絡用戶都為數字遺産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情感,甚至金錢。雖然目前的法律沒有明確保護數字遺産的條例,但有關部門可以加大對網站或者網絡運營商的監管力度,通過運營商的技術手段獲取密碼或修改服務協議增加繼承這一方面細則進行解決。同時,還要做好數字遺産的範圍界定、保存、管理、分割等工作。

  三是利用網絡公司做好數字遺産繼承服務。目前,數字遺産案已經催生出一個新型的網絡商業模式,一批為客戶代理保管網絡遺産的專業網站應運而生,這些網站會讓人在生前把重要的數字遺産、想説的話提前準備好,在網站確認當事人去世之後會發給指定的收件人,即數字遺産繼承服務。

  四是通過遺囑繼承。我國繼承法規定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方式,如果逝者生前對數字遺産立下了有效的遺囑形式,那麼繼承人就可以根據遺囑繼承數字遺産,但此種繼承的前提仍舊是數字遺産在法律上屬於可以繼承的範圍。

  五是構建數字遺産保護的安全保障體系,提升數字遺産保護能力。針對數字遺産保護中存在問題,建立專門的技術服務部門,完善我國數據保護機制以及提升我國數據存儲技術和能力,針對網絡服務商協議制定相關計劃,何種情況下關停賬號、何種情況下保留賬號並允許他人在線共享賬號信息進行明確規定。建立數據託管服務,對數據進行備份,針對數據遺産的使用期限作明確的規定。(記者 韓丹東 實習生 林銀婷)

編輯:王若怡 責任編輯: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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