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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書式耍賴”當事人起訴律師侵權:法院駁回訴求

法治新聞來源:中國新聞網 2019年06月18日 10:57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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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6月18日電 據“京法網事”微信公眾號消息,2019年6月18日,“教科書式耍賴”當事人起訴侵犯名譽權案一審宣判,法院判決駁回全部訴求。

  因認為岳某某在新浪微博轉發侵權視頻及發佈侵權言論,使其被冠以“教科書式耍賴”的稱號,黃某某將岳某某及新浪微博的運營方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

  2019年6月18日,本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庭宣判,法院認為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原告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黃某某:岳某某使其社會評價急劇降低

  原告黃某某訴稱,2015年10月6日,黃某某駕駛機動車輛與案外人趙某某等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某受傷和相關車輛受損,法院判決黃某某對趙某某進行相應賠償。後趙某某死亡。

  隨後,趙某某之子趙某在新浪微博發佈了《發生車禍後的第776天》視頻(以下簡稱“涉案視頻”)。原告認為自己在已經賠償49.6萬元的情況下,趙某通過該視頻誤導公眾稱原告“一分錢未賠”。當日,岳某某轉發了該涉案視頻。

  原告認為,被告岳某某以Y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法律專家、媒體觀察員的身份轉發該視頻,導致該事件迅速成為全國性輿論關注的重大事件,有關原告個人隱私信息被大量傳播,自己被媒體冠以“教科書式的耍賴”稱號。這種情況使原告及女兒社會評價急劇降低,無法工作和正常生活。

  原告黃某某認為,被告岳某某持特殊身份明知不負責任轉發會對原告及他人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的情況下,仍實施了嚴重的侵權行為,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夢創科公司)未履行審查義務構成共同侵權。

  黃某某請求法院判令岳某某刪除侵權微博及侵權評論並賠禮道歉,另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經濟損失等各項費用共計40 萬元。判令微夢創科公司斷開侵權視頻及博文鏈結,向黃某某公開道歉,通過技術手段向被告岳某某所有粉絲發佈道歉書,並對岳某某的賠償責任承擔連帶責任。

  二被告:微博內容並不失實

  被告岳某某辯稱,自己轉發的微博內容屬實,未對轉發內容進行修改,不存在過錯;在轉發該視頻前,原告因不履行法律義務已經成為網絡熱點俗稱的“老賴”。

  被告微夢創科公司辯稱,微夢創科公司係網絡服務提供者,對微博用戶所發佈的內容無事先審查或主動審查的法律義務;黃某某就涉案博文未事先通知微夢創科公司要求刪除;涉案博文沒有明顯的侮辱、失實內容。

  因此,二被告請求法院駁回黃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曾開庭激辯近五小時 是否侵犯名譽權、隱私權成爭議焦點

  2019年4月18日,北京互聯網法院通過電子訴訟平臺在線開庭審理了本案。

  庭審中,合議庭結合當事人的訴辯意見,就岳某某是否侵犯了黃某某的名譽權、隱私權,如果侵權,應承擔什麼責任;微夢創科公司是否侵犯了黃某某的名譽權、隱私權,如果侵權,應該承擔什麼責任;律師代理人的身份對於言論自由與侵犯他人權利的邊界劃定有無影響等爭議焦點進行了細緻審理,雙方當事人針對案件爭議焦點充分發表了意見,庭審持續將近五小時。

  法院認定:博文合理有據 並未侵犯黃某某權益

  法院認為,言論自由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但公民在行使這種權利時,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網絡的便捷性與傳播的廣泛性使得網絡侵權信息傳播速度更快、損害後果更大。網絡用戶在自媒體平臺上進行言論表達應更加注重避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否則,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而在對行為人在自媒體平臺發佈的言論是否侵犯他人名譽權進行判斷時,則需要考察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特別是其注意義務程度或邊界的判斷,應根據行為人的職業、影響力及言論的發佈和傳播方式等進行綜合判斷。

  本案中,岳某某不僅是網絡大V,還是執業律師,對於黃某某與趙某的系列案件,岳某某的身份存在從事件旁觀者到知情者和相關者的轉變。同時,涉案博文既有原發又有轉發。因此,法院認為,考量岳某某主觀上是否具有過錯時,應綜合上述因素進行判斷。

  網絡空間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傳播迅捷的特點,如果要求網絡用戶在轉發言論時,對所轉發言論的客觀真實性進行完全的核實和調查,既不現實,也不符合互聯網傳播的規律,屬於對網絡用戶過高的要求。據此,只有當被轉發言論存在憑藉轉發者基本專業知識或一般理性之人的常識就能識別、就能判斷的失實或侮辱、誹謗等情形,轉發者屬明知或應知涉嫌侵權的,其才具有過錯,才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在岳某某為趙某提供法律諮詢前,涉案視頻本身不存在顯而易見的與常理不符的情況。岳某某在轉發涉案視頻前,也查詢了失信人名單等公開信息,盡到了較高的注意義務,在轉發時亦並未對涉案視頻作出修改。岳某某發佈的評論涉及其他博文對相關法律規定的解讀,並無不當之處。

  在岳某某為趙某提供法律諮詢後,岳某某從事件旁觀者身份轉變為事件知情者和相關者,應承擔較旁觀者階段更高的注意義務。其發佈的系列涉案博文是對黃某某事件相關訴訟進展的通報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解讀,其言論有合理的事實依據,岳某某並未借機進行侮辱、誹謗,涉案博文並未侵犯黃某某的名譽權。且由於涉案視頻中不存在黃某某所主張的失實和侮辱內容,即使在岳某某成為案件的知情者和相關者後,其亦不負有刪除的義務。

  本案中,在黃某某已經明確確認涉案視頻和涉案博文中沒有涉及其隱私內容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岳某某並未侵犯黃某某的隱私權。而微夢創科公司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在法院認定岳某某並未實施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微夢創科公司未對涉案視頻和涉案博文采取刪除措施並未侵權。

  涉案視頻經包括岳某某在內的微博用戶的大量轉發,各類媒體跟進報道,黃某某迅速成為廣為人知的話題人物,在此過程中,其收到來自眾多不明人員的謾罵短信,其中有些短信內容言辭過激,出現了對黃某某的人身攻擊。

  一般來説,公眾對不符合社會主流價值標準的事件進行批評是其正常的情感和言論表達。批評客觀上會促進個人向好、社會向善,會促使被批評者反思改正,推動社會的文明和進步。但是,批評應當具有一定的限度,如果批評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變為不加約束的謾罵或譴責,則背離了批評的目的,不利於理性、文明、友善社會氛圍的形成。因此,即便是出於善良的目的,這種不加限制的表達,也會導致異化的結果。

  雖然岳某某並未侵犯黃某某的名譽權,但是其作為律師代理人和網絡大V,在黃某某事件已經引起大量過激言論的情況下,仍持續發佈與案件相關的博文,即便其可能有敦促黃某某履行生效判決的目的,但在這樣的負面輿論場下,上述行為一定程度上加劇了黃某某的對抗情緒,激化了矛盾。對此,岳某某今後應加以注意,更加穩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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