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雛軍案改判不是“翻燒餅”

來源:央視網

發佈時間:2019-04-10 作者:沈彬

核心提示:如何依法公正的評價這種企業的“不規範”,實現罪錯分明,不枉不縱,恰恰考驗著司法智慧,考驗著保護産權的政策決心,既不能脫離法律證據搞上綱上線,又不允許民營企業家去踩踏法律紅線。

顧雛軍再審案宣判

顧雛軍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公開宣判:撤銷顧雛軍所犯的虛報註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同時對其犯有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改為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相對於一年前張文中的完全無罪改判,顧雛軍案的改判結果要複雜一些。顧雛軍不是一個“完美的受害人”,但是這樣的人設恰恰是某種意義上中國民營企業家的“標準像”:在改革過程中,受限於時代、制度和理念,存在著這樣、那樣的不規範。

如何依法公正的評價這種企業的“不規範”,實現罪錯分明,不枉不縱,恰恰考驗著司法智慧,考驗著保護産權的政策決心,既不能脫離法律證據搞上綱上線,又不允許民營企業家去踩踏法律紅線。

2002年開始,顧雛軍作為格林柯爾董事局主席,先後收購科龍、美菱等4家公司,一度擁有中國白色家電的半壁江山。之後,以郎鹹平為代表的輿論,開始高調抨擊格林柯爾在國有企業改制中侵吞國有資産。最後“郎顧之爭”發展成為對顧雛軍及其公司刑事責任的追究,而此案也成為中國國有企業改制的標桿性事件。

將當年複雜的國企改制問題、口水大戰還原為法律問題,在司法層面上做終局性解決,正是再審此案的亮點。最高人民法院堅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證據裁判等原則,依法妥善處理民營企業及企業家經營過程中的“不規範行為”。

再審判決認定顧雛軍等人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罪,從歷史現實、法律發展等維度對案件事實作了重新的厘定。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已經將無形資産在註冊資本中的比例上限由原來的20%提高到了70%,這就大大降低了顧雛軍虛報資本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法律的修訂説明對於相關行為的社會認知在改變,公民應該充分享受到法治發展的紅利,所以此案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降低了當初的違法“定性”。

最高法院還認定顧雛軍的虛報資本行為,和當初地方政府支持順德格林柯爾違規設立有關。這也是從歷史情況下客觀厘清了當初的定性,對於民營企業違規行為做了一個公允、厚道的評價:民營企業在政府的默許之下搞灰色操作,事後追究責任,板子不能全部打在民營企業身上。

此外,對顧雛軍被定的“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最高法在再審過程中堅持“罪刑法定”的原則,認定該罪的構成要件是必須“嚴重損害股東利益”,原審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支撐“嚴重損害股東利益”的認定,所以撤銷了該罪的認定。

但是,最高法仍然實事求是地認定顧雛軍等人挪用2.9億資金用於個人註冊公司,構成了“挪用資金罪”。這也就是最高法所強調的錯到哪糾到哪、不搞“一風吹”的明確態度。

一斷于法,是法治的基本要求。貫徹保護産權、保護民營企業家的政策,並不是讓民營企業家有超越法律的“特權”,而是讓他們能公平適用法律,能公平地與國企開展競爭。對就是對,錯就是錯,罪就是罪,錯與罪的邊界應該是分明的,不能混為一談。

2016年中央公佈了《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其中明確:充分考慮非公有制經濟特點,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的界限。刑事措施作為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嚴重的懲罰,應該體現出審慎的原則,只能針對那些滿足犯罪構成要件、社會危害嚴重的行為,不能將民營企業的普通違法行為、證券違規行為一刀切地認定為刑事犯罪,特別是要防止被輿論裹脅,拿著放大鏡去吹毛求疵找企業的問題,以“有罪推定”的心態倒查企業的問題。

顧雛軍案的改判,體現的是實事求是的原則、罪刑法定的法治底線、寬嚴相濟的司法智慧,對顧雛軍的資本操作作出了客觀的評價,這不是“翻燒餅”,而是讓法律説話,讓證據説話,給民營企業公平適用法律的機會,也樹立了公平適用法律的標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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