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新聞客戶端

央視新聞客戶端點擊或掃描下載

國內國際圖片生活軍事人物科技文娛經濟評論

兩部委:4月1日起降低部分港口收費標準

中國新聞來源:中國新聞網 2019年03月18日 15:12 A-A+ 二維碼
掃一掃 手機閱讀

原標題:

  中新網3月18日電 為進一步清理規範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切實增強企業減負獲得感,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近日發佈關於修訂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下稱“通知”)。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合併收費項目並規範收費行為本。

資料圖:航拍碼頭。 駱雲飛 攝

  通知要求,降低部分政府定價收費標準。將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引航(移泊)費、航行國內航線船舶拖輪費的收費標準分別降低15%、20%、10%和5%。進出沿海港口的8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化學品船、液化氣體船除外)、進出長江幹線港口的150米及以下內貿船舶,由船方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使用拖輪。

  通知明確,合併收費項目。按照“減項、並項”的原則,將堆存保管費、庫場使用費合併名稱為庫場使用費;將供水(物料)服務費、供油(氣)服務費、供電服務費合併名稱為船舶供應服務費;將垃圾接收處理服務費、污油水接收處理服務費合併名稱為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理服務費。

  通知指出,要規範收費行為。港口經營人、引航機構等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定價,落實港口經營服務性收費目錄清單和公示制度,根據本通知及時調整對外公示的收費項目名稱和收費標準。相關代理企業代收代付貨物港務費、港口設施保安費等政府定價收費,不得加價收費。不得通過各種手段變相提高收費標準、強制收費。

  同時,圍油欄服務單位不得對裝卸非持久性油類的船舶強制提供圍油欄服務。圍油欄服務單位、拖輪經營人等不得超範圍、超標準收費。引航服務以外引領海上移動式平臺在我國水域航行的技術服務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引領服務單位與委託方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此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政策執行和市場變化情況適時完善相關政策。原交通部《關於收取港口設施保安費有關事宜的通知》(交水發〔2006〕238號)和《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港口收費計費辦法>的通知》(交水發〔2017〕104號)同時廢止。

掃一掃
央視影音客戶端
央視影音客戶端
掃一掃
央視新聞客戶端
央視新聞客戶端
掃一掃
央視財經客戶端
央視財經客戶端
掃一掃
熊貓頻道客戶端
熊貓頻道客戶端
  • 新聞
  • 軍事
  • 財經農業
  • 社會法治
  • 生活健康
掃一掃
掃一掃,用手機繼續閱讀!
央視網新聞移動端
央視新聞客戶端iPhone
央視新聞移動看!
CBox移動客戶端
下載到桌面,觀看更方便!
央視新聞下載
860010-1102010100
1 1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