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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北京1月17日電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對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工作作出部署,選擇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和瀋陽、大連、廈門、廣州、深圳、成都、西安11個城市開展試點工作。
《方案》指出,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完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開展國家組織藥品集中採購和使用試點。目標任務是實現藥價明顯降低,減輕患者藥費負擔;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凈化流通環境,改善行業生態;引導醫療機構規範用藥,支持公立醫院改革;探索完善藥品集中採購機制和以市場為主導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
《方案》明確,從通過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仿製藥對應的通用名藥品中遴選試點品種。經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在中國大陸地區上市的集中採購範圍內藥品的生産企業,均可參加試點。具體措施如下:
一是帶量採購,以量換價。按照試點地區所有公立醫療機構年度藥品總用量的60%—70%估算採購總量,進行帶量採購,量價挂鉤、以量換價,形成藥品集中採購價格,試點城市公立醫療機構或其代表根據上述採購價格與生産企業簽訂帶量購銷合同。二是招採合一,保證使用。試點地區公立醫療機構應優先使用中選藥品,確保1年內完成合同用量。三是確保質量,保障供應。要嚴格執行質量入圍標準和供應入圍標準,建立對入圍企業産品質量和供應能力的調查、評估、考核、監測體系。四是保證回款,降低交易成本。醫療機構作為藥款結算第一責任人,應按合同規定與企業及時結算,降低企業交易成本。嚴查醫療機構不按時結算藥款問題。醫保基金在總額預算的基礎上,按不低於採購金額的30%提前預付給醫療機構。有條件的城市可試點醫保直接結算。
下一步,試點地區要在省級採購平臺上按照集中採購價格完成挂網,于2019年初開始執行集中採購結果。(相關報道見第七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