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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心匯”傳銷案宣判:涉案超千億 主犯獲刑17年

法治新聞來源:央廣網 2018年12月15日 11:01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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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永州12月15日消息(記者潘毅)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去年5月,中國之聲連續報道了一個名為“善心匯”的組織。該組織以“精準扶貧”為名,以高收益為誘餌,採取“拉人頭”的方式大規模發展會員,涉嫌傳銷。數億元資金在慈善的光環之下,進入了廣東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天明的個人腰包。隨後,全國各地公安機關在公安部的統一部署下,依法對張天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等犯罪問題進行了查處。

  昨天(14日),湖南省雙牌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張天明等10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張天明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一億元;對本案其他9名被告人分別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一年六個月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及罰金,同時追繳各被告人違法所得。

  雙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被告人張天明註冊成立深圳市善心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2016年3月起,張天明陸續招募其餘被告人加入深圳“善心匯”公司,開發了所謂“善心匯眾扶互生系統”並上線運行,成立、入股了多家公司。

  中國之聲記者調查發現,所謂“互幫互助”,是“善心匯”拉攏會員、發展下線的慣常説辭,而“高額返利”的模式引誘大量人員紛紛入局。做慈善的同時還可以獲得高額返利,這樣的模式是否有可能?

  專案組民警告訴記者,這只是“善心匯”包裝自己的手段:“起初就要宣傳包裝自己,讓別人信服才願意投資進來。然後講述一些他的大愛理念,把自己包裝成一個佛學聖人或者説一個慈善家。這完全是一個明顯的矛盾體。”

  雙牌縣人民法院透露,張天明等人以“扶貧互助”為名,以高額回報為誘餌,採取培訓、宣傳等多種方式在全國各地發展會員,騙取財物,要求參加者以繳納300元購買所謂“善種子”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善心匯1.0版本的構建者、被告人黃某某稱:“‘善種子’就是説一個會員進來之後他就會生根發芽,培養他的愛心。其實這就是一個利益關係,是所謂的激活碼演變過來的一個稱呼而已。”

  在正式加入“善心匯”後,會員需要按照平臺指令,向陌生會員匯款,這被稱作“佈施”。平臺再安排其他會員向已“佈施”的會員匯款,金額從1000元到1000萬元不等,收益率甚至可以達到15天以內本金5%到50%。但是被告人張天明説,如果後面的資金量不夠,前面的就沒辦法繼續得到其應該得到的金額,系統就會崩盤。

  法院透露,會員之間根據“善心匯”確定的收益規則進行資金往來,以發展下線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會員的獲利收益全部來源於後期會員投入的資金,而非實體經濟支持。

  被告人張天明坦言:“善心匯就是傳銷,我成立之初就是為了取得個人利益。我受到一些像3M這種項目的啟發,我知道3M是傳銷,取得了它的基礎,有‘拉人頭’的做法。”

  為了迷惑參與者持續不斷投入資金,張天明還曾一直堅持週一到週五晚上八點半在數萬個會員群裏同步語音直播,對會員們進行説教。經過長期包裝,張天明甚至被部分成員、傳銷同行奉為“張天師”。

  被告人劉某回憶張天明的“直播”內容時説:“一般都是比較大的命題,有時也會講扶貧濟困,一些偏情懷類的似是而非的東西。”

  為了增強迷惑性,張天明甚至還會在直播中曲解黨的大政方針、國家扶貧政策。專案組民警分析表示,張天明在直播中對一些流行的經濟、政治概念進行歪曲解讀,讓他的會員認為這個組織是合法的。其實質是他的自我包裝。

  截至案發,參與“善心匯”傳銷活動的人員共598萬餘人,涉案金額1046億余元。辦案民警告訴記者,“善心匯”模式本質上是一個典型的龐氏騙局,不斷拆東墻補西墻,用新吸納進來的新會員資金來填補老會員的本息。

  “他造成的資金缺口是鉅額的,是他所獲利的這些金額遠遠不能彌補的。第二,他所投資的這些實體産業産值微乎其微,甚至很多公司都沒有具體的管理團隊來支撐,其實他自己並不是很懂經濟,就把這些錢進行了投資,購置一些固定資産,但是收益甚微。”辦案民警説。

  雙牌縣人民法院公佈的信息顯示,公安機關對“善心匯”傳銷活動立案偵查後,張天明通過“善心匯”公司微信群煽動600余名會員于2017年6月9日、6月10日先後到有關公共場所採取拉橫幅、喊口號等行動,提出違法要求,抗拒、阻礙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在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張天明就曾表示:“‘善心匯’就是一種傳銷,我也想衷心奉勸廣大群眾,不要再參與互聯網上的這些項目。不勞而獲是走不通、不能長久的。‘善心匯’已經變成‘噁心匯’了,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應該取締解散。”

  雙牌縣人民法院認為,張天明等10名被告人以“眾扶互生系統”為依託,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10名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情節嚴重。張天明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抗拒公安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且係首要分子,其行為已構成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罪。根據10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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