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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法院駁回福建村民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坐佛案起訴

國際新聞來源:央廣網 2018年12月14日 15:43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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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廣網北京12月13日消息(記者李行健)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1995年在福建三明被盜走的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輾轉流入到荷蘭收藏者手中。得知肉身坐佛像的下落之後,村民向收藏者提出追索。此案是中國文物嘗試通過法律手段追索的首批案例之一。

  但遺憾的是,對於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范奧維利姆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一案,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當地時間12月12日在網站上發佈書面裁決,駁回起訴。

  至於駁回起訴的理由,法院認為,村委會不是荷蘭《民事訴訟法典》裏定義的自然人或法人,沒有訴訟資格。對此,長期關注此案的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霍政欣教授有不同的看法。他表示,此前中方律師專家組也意識到了這個問題。從荷蘭目前的法律以及司法實踐來看,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的時候通常會參考原告所屬國的法律,也就是中國的法律。在中國,村民委員會是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民法總則》第96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屬於特別法人。但遺憾的是,荷蘭法院方面沒有做出參考原告原屬國法律的做法。

  “之前我們給荷蘭法院的中國法律意見中提到,第一,中國村民委員會是依據中國法律合法成立的組織,在中國法律框架下有訴訟主體資格;第二,在荷蘭的判例中,也曾經對訴訟主體資格有一些突破性的先例。另外,在英格蘭法院審理的關於印度印度教濕婆為訴訟主體資格的判例中,英格蘭法院適用了印度法,結果支持了印度的訴訟請求。所以在國際的文物追索訴訟中,也有過適用原屬國法律的先例,但很遺憾的是,(荷蘭)此案還是沒有適用。應該是可以再上訴。”霍政欣教授説。

  追索過程依然迷霧重重。三年來追索過程經歷了怎樣的歷程?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回家之路還面臨哪些阻礙?

  2015年3月,該佛像在匈牙利展出時引起廣泛關注,收藏家范奧維利姆隨即撤展。2015年11月,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委員會代表全體村民授權中荷律師團隊進行“章公祖師”肉身坐佛的追索訴訟,並在中國和荷蘭兩國進行平行訴訟。

  2016年5月底,兩村的村民委員會委託中荷律師團向荷蘭法庭提交起訴狀,要求法庭判決荷蘭藏家范奧維利姆將其所持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歸還普照堂。2017年7月14日,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就該案舉行了首場聽證會。今年10月31日,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又舉行了本案第二場法庭聽證會。

  兩場聽證會,雙方控辯的焦點問題在於,福建村民所丟失肉身坐佛像與被告此前持有的肉身坐像是否是同一尊,其他諸如“被告持有佛像是不是善意取得”及所有權問題等,都將在此基礎上展開辯論。被告范奧維利姆稱,自己1996年購買的肉身坐像跟福建三明陽春村普照堂1995年被盜的肉身坐像有一些細節差異,不是同一尊。范奧維利姆的説法遭到了陽春村村民的否認。

  福建省文物中心主任王永平告訴中國之聲記者,福建省文物鑒定中心已經出具全面調查報告,該報告系統嚴密地論證了被告曾持有的佛像就是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而且陽春村方志和族譜、普照堂條幅幔帳上的文字與蒲團上的文字相互印證。

  村民林永團介紹:“章公祖師從宋代坐化以來,我們祖先祖祖輩輩一直把它供奉在普照堂,我們把它當作是比祖先、祖宗還神聖,對於我們全體村民來説是一個精神寄託,每年他的誕辰我們全村老少都會為他慶生。”

  此外,原告在去年第一場聽證會上即申請對涉案的肉身坐像做獨立的科學鑒定,但被告范奧維利姆表示肉身坐像現在的持有者不願意透露身份,沒有辦法做檢測。中荷律師團荷蘭訴訟代表、荷蘭籍律師揚·霍爾特赫伊斯表示:“關於坐像手上有沒有洞,我們並沒有做過獨立調查,因為之前對坐像的CT掃描是被告一方做的,但現在坐像已經不在他手裏,我們沒有辦法再做這個檢測,所以證據沒有了。”

  被告范奧維利姆在答辯書中説,他已經在2015年11月29日與第三方達成交換協議,用自己原本持有的肉身坐像交換對方的收藏品。原告認為,被告的做法屬於“欺詐性轉讓”。關注案件進程的霍政欣教授告訴中國之聲:“這個‘欺詐’可能有兩方面的意思,一是他(被告)對第三方的欺詐,他説是2015年11月29日把這個肉身坐像轉讓給第三方的,這個時候糾紛已經産生了,他知道歸屬存在爭議以後才轉手的,所以原告的律師提出這是一個欺詐性的轉讓,應該依據荷蘭的《民法典》請求法庭裁定這個轉讓無效;但被告跟法庭説對方(第三方)完全知曉這個文物所有權存在的這些爭議,所以他説不存在欺詐,他已經向第三方進行了披露。二是對原告以及對法庭可能存在欺詐,因為現在他也沒有提供關於轉讓的任何書面協議,全都是口頭的,而且不願意提供第三方的任何信息,這裡面是不是存在欺詐,我覺得也是可以去考慮的。”

  另據報道,去年7月14日首次聽證後,應福建村民要求,荷蘭法庭已實施取證固定行動,從范奧維利姆的電腦中複製了所謂“交換協議”及與“第三方”身份有關的特定信息。相關數據現由獨立機構保管。福建村民此前曾申請獲得這些數據,法庭未予批准。

  此外,此案也在今年7月26日和10月13日,兩次在福建三明市中院開庭審理,法院並未當庭做出判決。

  陪同福建村民出席聽證會的中荷律師團中國籍律師劉育深表示,中荷兩國的文化民俗、司法制度差異也讓在荷蘭的訴訟變得高度複雜。他説:“按照中國的法律,我的東西被偷了,那我就需要把我被偷的東西拿回來。不管到誰那兒了,我是可以拿回來的。但在荷蘭不是,因為他們有一個善意取得制度,即使(物品)被偷了,輾轉之後,如果對方是在公開市場善意購買的,那不一定能拿得回來。”

  劉育深律師表示,在徵求村民意見之後,將繼續向阿姆斯特丹上訴法院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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