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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管部門:電動自行車需登記掛牌後才可上路

社會新聞來源:北京日報 2018年10月12日 14:53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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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孫宏陽)今年11月1日起,《北京市非機動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正式實施,電動自行車需登記掛牌後才可上路。國慶長假過後,已有不少市民“扎堆兒”前往非機動車登記站為電動自行車上牌。交管部門提示,為已購的電動自行車上牌工作將一直持續到明年4月30日,市民這幾天不必“扎堆兒”辦理。

  根據《條例》,電動自行車在本市上路行駛,需經過登記,並取得行駛證和號牌。申請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15日內到公安交管部門申請登記,現場交驗車輛。對符合條件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場登記並免費發放行駛證和號牌。

  已經買到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怎麼辦?《條例》規定,對已經購買的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發放臨時標識,並設置3年過渡期,過渡期內上路行駛需懸挂臨時標識。過渡期滿後,不上牌不得上路行駛。

  需要提醒市民的是,購車15日內到交管部門申請登記,針對的是新規正式實施後新購車輛,辦理登記手續首先需要填寫《非機動車登記申請表》,而所需證件簡單來説就是要“三證齊全”,包括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即身份證或外省份在京人員的居住證)、非機動車來歷憑證(如電動自行車的銷售發票)、電動自行車的合格證原件。同時,申請辦理當天也需要攜帶上所申請電動自行車,交管部門將進行查看車輛編號及登記拍照等現場交驗手續。

  交管部門介紹,對於11月1日之前購買、未經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在《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與産品目錄》且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車輛所有人應于2019年4月30日前到本市任意非機動車登記站辦理車輛登記註冊業務;未在《電動自行車生産企業與産品目錄》內的,也就是不合規電動自行車,車輛所有人應當自11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期間,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領臨時標識。交管部門近日將發佈通告,公佈本市電動自行車過渡期間登記和管理辦法。

  車輛購買多年,相關憑證已經丟失怎麼辦?記者從非機動車登記站工作人員處獲悉,如果沒有發票的話,需要補辦發票,收據無效。同時,如果沒有電動自行車合格證,或者合格證已經丟失,目前交管部門只能按照超標車輛進行處理,需要等到11月1日後,申請過渡期臨時標識。

  此外,不少市民為了日常使用方便,會在電動自行車上加裝一些例如擋板、車筐、反光鏡等附加裝備。記者從本市一些登記點了解到,上牌前,工作人員會要求將這些裝備拆除,將車輛恢復至出廠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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