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法治精神不符 與人道主義相悖——評“85歲老人申請保外就醫遭拒”

來源:央視網

發佈時間:2018-08-14 作者:松原

核心提示:法律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萬勿成為社會維穩的工具,那將是對法治權威的消解。司法者要慎之又慎,盡力讓每一個案件都能扎紮實實,讓人民在每一次審判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保證法治大廈的穩固。

這是一件很蹊蹺的案件。

2016年11月,河北承德灤平縣85歲農婦李淑賢,因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現在河北女子監獄服刑。

起因是這個老人舉報他人非法毀壞其承包林地,後來因認為處理不公不時上訪,最終被以尋釁滋事罪判刑。

從去年開始,李淑賢腰椎連續骨折。親屬為其申請保外就醫,監獄拒絕。

2018年6月,李淑賢的三女兒去監獄探望母親,老太太神情悲傷。圖片來源:財新網

2018年6月,李淑賢的三女兒去監獄探望母親,老太太神情悲傷。圖片來源:財新網

因為缺乏更為完整充分的信息,對李淑賢量刑是否適當,為何沒有處以緩刑?我們不好置喙,但我們有必要列出相關的《刑法》規定:對於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輕刑犯,若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之條件,除了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外,都“可以”宣告緩刑(僅社區矯正不予關押)。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更為細緻的規定,上述對象中若再滿足“不滿18周歲、懷孕的婦女或已滿75周歲”之條件,則應當宣告緩刑

有必要解釋一下,“應當”在法律上意為“必須”。

接下來説到此事的關鍵矛盾:保外就醫,刑事訴訟法亦有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此,當事人家屬和獄方是有爭議的,家屬認為,老人連續出現骨折,生活不能自理,符合保外就醫的條件。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剛剛通報説:該犯的實際狀況尚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範圍規定的標準,也不符合第三十三條“生活不能自理”的規定,不具備保外就醫條件。

這一鑒定來自於監獄醫院,公信力自然令人生疑。

按照《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的要求,對罪犯的病情診斷或者妊娠檢查,應當委託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醫院出具的病情診斷或者檢查證明文件,應當由兩名具有副高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經主管業務院長審核簽名,加蓋公章,並附化驗單、影像學資料和病歷等有關醫療文書複印件。

我們還可以暫時拋開有爭議的部分,至少有兩點是事實,其一,老人已經85歲高齡,不具備任何社會危害性,也不是重大犯罪;其二,老人連續兩次出現骨折。在河北省監獄管理局上述通報中,獄方承認,2017年5月23日,經監獄醫院診斷,李淑賢為自發性第十二胸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變,治療三個月後,病情好轉。2018年7月,經CR檢查,李淑賢被診斷為自發性第一腰椎壓縮性骨折、腰椎退變、左髖關節退行性病變,遵醫囑服藥治療、臥床靜養。

因此,僅從這兩點而言,監獄都應設身處地,給予當事人更多的關懷,做出更有利於法治公平和社會正義的回應,這不僅符合法治寬嚴相濟的精神,也是人道主義的基本要求。

最後,我們還要警鐘長鳴,法律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萬勿成為社會維穩的工具,那將是對法治權威的消解。因此,司法者要慎之又慎,盡力讓每一個案件都能扎紮實實,讓人民在每一次審判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才能保證法治大廈的穩固。

本文首發于央視網《見識》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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