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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中國新聞來源:新華社 2018年06月13日 10:27 A-A+ 二維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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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國務院關於建立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的通知

  國發〔2018〕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有關要求,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均衡地區間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基金)負擔,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國務院決定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實施。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緊扣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著力解決發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問題,圍繞建立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目標,從基本國情和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實際出發,遵循社會保險大數法則,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作為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第一步。加快統一養老保險政策、明確各級政府責任、理順基金管理體制、健全激勵約束機制,不斷加大調劑力度,儘快實現養老保險全國統籌。

  (二)基本原則。

  ——促進公平。通過實行部分養老保險基金中央統一調劑使用,合理均衡地區間基金負擔,提高養老保險基金整體抗風險能力。

  ——明確責任。實行省級政府擴面徵繳和確保發放責任制,中央政府通過轉移支付和養老保險中央調劑基金(以下簡稱中央調劑基金)進行補助,建立中央與省級政府責任明晰、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統一政策。國家統一制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逐步統一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核定辦法、待遇計發和調整辦法等,最終實現養老保險各項政策全國統一。

  ——穩步推進。合理確定中央調劑基金籌集比例,平穩起步,逐步提高,進一步統一經辦規程,建立省級集中的信息系統,不斷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二、主要內容

  在現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基礎上,建立中央調劑基金,對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進行適度調劑,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一)中央調劑基金籌集。

  中央調劑基金由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上解的資金構成。按照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的90%和在職應參保人數作為計算上解額的基數,上解比例從3%起步,逐步提高。

  某省份上解額=(某省份職工平均工資×90%)×某省份在職應參保人數×上解比例。

  各省份職工平均工資,為統計部門提供的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加權平均工資。

  各省份在職應參保人數,暫以在職參保人數和國家統計局公佈的企業就業人數二者的平均值為基數核定。將來條件成熟時,以覆蓋常住人口的全民參保計劃數據為基礎確定在職應參保人數。

  (二)中央調劑基金撥付。

  中央調劑基金實行以收定支,當年籌集的資金全部撥付地方。中央調劑基金按照人均定額撥付,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核定的各省份離退休人數確定撥付資金數額。

  某省份撥付額=核定的某省份離退休人數×全國人均撥付額。

  其中:全國人均撥付額=籌集的中央調劑基金/核定的全國離退休人數。

  (三)中央調劑基金管理。

  中央調劑基金是養老保險基金的組成部分,納入中央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中央調劑基金採取先預繳預撥後清算的辦法,資金按季度上解下撥,年終統一清算。

  各地在實施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之前累計結余基金原則上留存地方,用於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養老保險基金餘缺調劑。

  (四)中央財政補助。

  現行中央財政補助政策和補助方式保持不變。中央政府在下達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和撥付中央調劑基金後,各省份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擔。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和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的主體責任。

  三、健全保障措施

  (一)完善省級統籌制度。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在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繳費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預算和經辦管理的基礎上,推進養老保險基金統收統支工作,並建立地方各級政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責任分擔機制。

  (二)強化基金預算管理。

  各級政府及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基金預算編制和審核工作,嚴格規範收支內容、標準和範圍,並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不得隨意調整。進一步強化基金預算的嚴肅性和硬約束,確保應收盡收,杜絕違規支出。

  (三)建立健全考核獎懲機制。

  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養老保險擴面徵繳、確保基本養老金髮放、嚴格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落實等情況列入省級政府工作責任制考核內容,對工作業績好的省級政府進行獎勵,對出現問題的省級政府及相關責任人進行問責。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四)推進信息化建設。

  建立全國養老保險繳費和待遇查詢系統、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監控系統以及全國共享的中央數據庫。在中央與地方之間以及各部門之間實現信息、數據互聯互通,有效監控在職應參保人數和離退休人數,及時掌握和規範中央調劑基金與省級統籌基金收支行為,防範風險。

  四、組織實施

  建立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是加強基本養老保險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事關改革、發展和穩定全局。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密切協調配合,精心組織實施。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要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順利實施,同時抓緊制定養老保險全國統籌的時間表、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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