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姐乘車遇害:順風車不該是平臺責任的盲點

來源:央視網

發佈時間:2018-05-11 作者:沈彬

核心提示:5月6日淩晨,21歲的空姐李某珠,在鄭州通過滴滴平臺搭乘順風車,不幸被司機殺害。兇手劉振華已經被鎖定,但未被抓獲。

空姐李某珠照片

空姐李某珠照片

李某珠生前與同事的對話截圖

李某珠生前與同事的對話截圖

5月6日淩晨,21歲的空姐李某珠,在鄭州通過滴滴平臺搭乘順風車,不幸被司機殺害。兇手劉振華已經被鎖定,但未被抓獲。

事件被曝光後引發了全民的怒火,很多人將矛頭指向了滴滴平臺。從法律上説,誰該對這起不幸的事件承擔責任?滴滴是否要承擔連帶責任?

從案情看,本案和大家的一般認識有一定出入。出事的是順風車,而不是入駐滴滴平臺的網約車,兩者的法律責任有較大的差別。

2016年11月起施行的、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發佈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

就是説,網約車業務中,平臺就是承運人,消費者是和平臺發生合同關係,而不是和司機本身,這個“承運人責任”和傳統出租車公司相類似。

但是,這份《暫行辦法》第38條又明確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按城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即,將順風車排除在了網約車的承運人責任之外。

《鄭州市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的意見》規定:私人小客車合乘不屬於道路運輸經營行為,為合乘各方自願的“民事行為”,相關權利、義務及安全責任事故等責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約自行承擔。

這是説,順風車是“自願民事行為”,安全責任在司機和合乘人之間的分配。

簡單地説,網約車業務中,平臺類似出租車公司,作為承運人承擔相應的安全、保險等責任;而在順風車業務中,交通部將之排除出“運營範圍”,平臺只是作為信息仲介,並不是承運人,責任要輕得多。

從司機準入標準來看,《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司機必須“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後駕駛記錄”“無暴力犯罪記錄”;而順風車的司機門檻要低得多,只需要向平臺提供身份證等三證,並沒有前科記錄調查等。

順風車業務中,平臺不需要承擔承運人的責任,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於第三方造成的侵權,只需要承擔“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這個標準是比較低的。

滴滴平臺只要充分履行了信息審核、必要的安全管理義務,對於兇手行兇,法律責任並不大。

但是,法律只是底線,法律之外還有道義。

滴滴作為中國網約車行業的獨角獸,出了這麼惡劣的兇殺案,如果僅僅是強調自己是“信息仲介”是不妥的。事發之後海量網友提供了親歷的“危險徵候群”,滴滴必須提升安全保障,國家法規也當及時跟進,不能按老黃歷辦事。

順風車和網約車固然適用不同的法律關係,但兩者在現實當中並不是“涇渭分明”的。普通人也可能“傻傻分不清”,平臺既然不承擔“承運人責任”,就必須作出特別風險提示,不能揣著明白裝糊塗,為順風車業務“增信”,提供安全的假象。

從類似多起惡性事件觀察,僅僅提供身份證是不行的,平臺有必要與公安部門展開闔作,對車主進行背景篩查,排除犯罪記錄人員等人員進入平臺;甚至平臺應該設置“一鍵報警”的機制。這樣才能做到權利義務相匹配。

事實上,拼車才是整個“共享汽車”行業的邏輯起點,但相對被資本看重的網約車,拼車業務的準入、監管和安全反而容易被忽視。這次兇殺案提醒大家,別讓順風車成了安全的盲點。

平臺對順風車的法律責任可能不大,但是道義責任卻更大:使用你的平臺叫的車,就該有安全保障;如果不承諾安全的,就必須有特別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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